201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7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3年8月29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4,3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9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000000 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94,370,0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88,740,000 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9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9月12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3年9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3 年9 月12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3年9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441 | 刘长杰 |
2 | 01*****454 | 刘长汉 |
3 | 01*****599 | 韩振祥 |
4 | 00*****151 | 徐玉清 |
5 | 01*****250 | 王晓军 |
6 | 01*****119 | 赵玉珊 |
7 | 01*****114 | 张 宇 |
8 | 01*****908 | 信继国 |
9 | 01*****106 | 李久成 |
10 | 01*****815 | 沈建明 |
11 | 00*****280 | 王相民 |
12 | 01*****881 | 王凤霞 |
13 | 00*****610 | 刘 宁 |
14 | 01*****857 | 赵玉军 |
15 | 01*****214 | 赵效德 |
16 | 01*****490 | 刘文文 |
17 | 01*****611 | 卢其栋 |
18 | 01*****922 | 宋作云 |
19 | 00*****901 | 王敖生 |
20 | 01*****502 | 周文智 |
21 | 01*****576 | 刘占斌 |
22 | 01*****470 | 徐百栋 |
23 | 01*****207 | 马际红 |
24 | 01*****803 | 国承凤 |
25 | 01*****686 | 吕丙芳 |
26 | 01*****203 | 郇正发 |
27 | 01*****007 | 张素萍 |
28 | 01*****414 | 郭玉玲 |
29 | 01*****777 | 郑宝荣 |
30 | 01*****229 | 李金凤 |
31 | 01*****317 | 刘振明 |
32 | 01*****107 | 钱玉琦 |
33 | 01*****128 | 王宝灵 |
34 | 00*****859 | 薛 栋 |
35 | 00*****107 | 孙兆生 |
36 | 01*****980 | 鹿传伟 |
37 | 01*****124 | 翟乃庆 |
38 | 01*****777 | 杨 光 |
39 | 01*****245 | 赵增奎 |
40 | 01*****615 | 阎士文 |
41 | 01*****321 | 赵 利 |
42 | 01*****828 | 魏 强 |
五、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3 年9 月12 日。
六、股本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公积金 转股 | 小计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1,323,403 | 54.39 | 51,323,403 | 51,323,403 | 102,646,806 | 54.39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3,046,597 | 45.61 | 43,046,597 | 43,046,597 | 86,093,194 | 45.61 |
三、股份总数 | 94,370,000 | 100.00 | 94,370,000 | 94,370,000 | 188,740,000 | 100.00 |
七、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188,740,000 股摊薄计算,2013 年半年
度,每股净收益为0. 295460元。
八、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咨询联系人:张宇 阎磊
咨询电话:0533-4292288
传真电话:0533-4291123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8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9月4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刘素霞女士的通知,公司第二大股东刘长汉先生其生前所持公司股份7,577,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3%)根据其生前所立遗嘱相关的继承手续已办理完毕。刘素霞女士持有龙泉股份7,577,088股,持股比例为8.03%,该部分股份均为限售股。刘素霞女士在持有龙泉股份股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刘素霞女士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本人因继承配偶刘长汉所持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成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577,088股(占公司总股本8.03%),现承诺如下:上述股份继承办理完成后,本人将继续履行原刘长汉先生所作出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刘素霞女士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信息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泉股份
股票代码:002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素霞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夏家庄镇五龙村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签署日期: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泉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继承人/继承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刘素霞女士 |
龙泉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刘长汉先生辞世,经股份分割和遗嘱继承由刘长汉先生的配偶刘素霞女士继承刘长汉先生所持龙泉股份股权而导致的龙泉股份权益变动 |
本报告书 | 指 |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继承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婚姻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素霞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夏家庄镇五龙村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刘素霞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素霞与刘长汉系夫妻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由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股份分割与继承所得。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龙泉股份权益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素霞尚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分割、遗嘱继承说明
自然人股东刘长汉先生辞世,刘长汉生前持有的龙泉股份7,577,088股,持股比例为8.03%。根据《公司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股份为刘长汉与配偶刘素霞的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应由刘素霞女士分割取得龙泉股份3,778,544股(持股比例为4.015%),余3,778,544股份为刘长汉先生的遗产。根据刘长汉先生的生前遗嘱及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公证处审查出具的(2013)淄博山证民字第358号《公证书》,由配偶刘素霞女士继承其持有的龙泉股份一半股权。经本次继承,刘长汉生前持有龙泉股份的股权全部归其配偶刘素霞女士所有,上述股权过户登记后,刘素霞女士持有龙泉股份7,577,088股,持股比例为8.03%。
刘素霞获得上述权益的时间为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一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刘素霞通过股份分割和继承获得上述股票的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刘素霞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本人因继承配偶刘长汉所持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成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577,088股(占公司总股本8.03%),现承诺如下:上述股份继承办理完成后,本人将继续履行原刘长汉先生所作出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承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购买和出售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刘长汉先生的生前遗嘱复印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龙泉股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33—4292288
3、联系人:张宇、阎磊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素霞
日期:2013年9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
股票简称 | 龙泉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67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刘素霞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刘素霞: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刘素霞: 变动数量: 7,577,088股 变动比例: 8.0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无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无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无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刘素霞
日期: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