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特约商户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3-022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与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特约商户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8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海国际”)与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岛建设集团”)签订《特约商户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望海国际加入海岛建设集团特约商户网络,在望海国际经营门店接受海岛建设集团发行的望海国际广场优惠卡进行消费结算,合同期限为两年(详情请见本公司2012年12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2-055号公告)。
本年度,望海国际根据海南省商务厅下发的《关于贯彻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精神,就商业预付卡的销售结算模式和行为的规范要求,结合与其他特约商户签订合同的结算模式,与海岛建设集团协商,最终海岛建设集团同意免去望海国际在销售优惠卡时所向海岛建设集团支付的5%营销费用,并就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特约商户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拥有众多的百货、酒店、酒楼、高尔夫球场、游艇码头等经营场所,为开拓市场,充分发挥乙方商标品牌和服务标志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企业效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品牌使用许可协议》,由乙方授权准许甲方发行望海国际广场优惠卡。甲方同意发展乙方作为甲方的特约商户,乙方同意持卡人可以凭望海国际广场优惠卡在其经营门店进行消费结算。
甲方须根据双方约定,向乙方预存人民币500.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作为特约商户消费保证金。双方约定结算按月进行,即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则相应后延)对上月的消费款进行一次对账结算,甲方把望海国际广场优惠卡上月在乙方经营门店的刷卡消费款(以POS终端自动传输给甲方清算中心的数据为准),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在该有效期到期或在任何延长期到期前 15 天内,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将自动向后延续二年。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