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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3-028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形式于2013年9月5日上午9:30在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30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振华先生主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公司股份993,912,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39%;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公司股份47,947,30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4.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3、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4、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5、上市场所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6、担保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8、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9、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石之恒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