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3-028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形式于2013年9月5日上午9:30在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30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振华先生主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公司股份993,912,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39%;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公司股份47,947,30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4.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3、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4、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5、上市场所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6、担保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8、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9、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石之恒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