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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3-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50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7、8、9号文件。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7号文《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你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10余起诉讼,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金额达7.37亿元,超过了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除部分诉讼在2013年8月22日公司公告中披露外,其余诉讼均未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暴露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和风险,现要求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规范“三会”运作,尽快启动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你公司应于2013年10月8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落实的书面报告。”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8号文件《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03年,你公司公告收购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米业)98.55%的股权。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你公司一直显示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事实上,直至2013年3月31日工商登记材料才显示你公司持有北大荒米业98.55%股权,信息披露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北大荒米业股权转让全部过程及对公司形成的影响。”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9号《关于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经查,你公司在对外拆借资金、关联方借款等方面多次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培训。”

      公司将根据上述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