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割国债期限范围
市场上流通的国债有不同的票面利率、到期年限等发行条件,价格也不尽相同,作为期货合约标的的标准化国债在现券市场上可能并不存在,需要将满足一定交割范围的国债用可转换因子折算成标准国债用于交割。
(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
5年期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为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7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等。
(二)可交割国债期限范围考虑因素
可交割国债期限范围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市场代表性;二是避险需求的广泛性;三是抗操纵性。
在1至10年的中期国债中,剩余期限4至7年的国债兼具市场代表性高、避险需求广泛、抗操纵和防逼仓能力强的特点。从发行和存量情况看,4至7年国债存量达1.9万亿,抗操纵性好;从国债交易情况看,4至7年的国债交易相对活跃,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从国债持有者结构来看,该期限范围国债的持有者多元化,商业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持有债券久期在5年左右,更方便各类机构投资者用于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此外,从国际市场看,5年期国债期货一直是国债期货市场的主流品种。
(三)其他条件考虑因素
由于实物交割业务操作的原因,可交割的债券还需满足:
1.记账式国债。我国国债按券面形式可以分为:无记名式(实物)国债、储蓄式(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无记名式国债为实物券,目前已不多见;凭证式国债不能上市流通;记账式国债发行稳定、安全性高、流动性好。5年期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设定为记账式国债。
2.可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债券托管机构托管。目前记账式国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三大市场进行交易结算和托管。综合考虑柜台市场规模量、参与主体以及托管体制等因素,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的范围定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国债。
3.符合国债转托管的要求。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存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用于实物交割的国债可能托管在不同的托管机构,在交割时就涉及国债在不同托管机构之间的转托管,为确保交割环节顺畅,可交割国债应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可上市交易,并且符合有关转托管的要求。(姜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