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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赛电池内幕交易案当事人获刑
    2013-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徐维强 ○编辑 邱江

      

      利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借用账户买卖股票获利,德赛电池内幕交易案一度引发轰动。日前,该案在深圳中院宣判,公司原总经理冯大明涉嫌内幕交易罪罪名成立,获刑7年;其女友谢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冯大明在德赛电池披露一季报后,即着手筹备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由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管理团队持有的公司下属三家主要子公司25%股权。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2月20日期间,冯大明作为公司总经理及资产重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冯大明分别指使李某玉、谢晖以刘某、张某昌之名开立了证券账户并交由其掌控,借款向该两账户分别注入1600万元。之后冯大明操作刘某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72万余股,成交金额1576万余元;操作李某玉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43万余股,卖出德赛电池股票25万余股,成交金额1670万余元。谢晖受其指使,与冯大明共同操作张某昌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71万余股,成交金额1578万余元;操作车某俐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13万余股,卖出德赛电池股票9万余股,成交金额509万余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以后进先出法计算,刘某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德赛电池股票最终实际盈利903万余元,张某昌账户最终实际盈利939万余元,李某玉账户最终实际盈利-7万余元,车某俐账户最终实际盈利3万余元,四个账户总计获利1837万余元。冯大明及谢晖将上述获利用以归还借款本息及购买理财产品。

      深圳中院认为,冯大明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谢晖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二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相关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最终法庭判决,冯大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谢晖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