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披露诉讼不断 *ST国恒再遭警示
2013-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世瑾 ○编辑 邱江
屋漏偏逢连夜雨。继8月27日刚刚公布7个此前未披露的纠纷情况之后,*ST国恒又于9月5日收到了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表示,除7个此前未披露的纠纷以外,浙江金华市中院[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涉诉事项、江西赣州中院[2012]赣中执字第00080号涉诉信息两项未进行及时披露。现要求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未披露的涉诉事项和重大合同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同时,公司2012年12月12日与无锡广建投资公司签署《花岗岩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1172万元,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61条的规定。
*ST国恒的一摊子乱账,还需要追溯至2009年公司成功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及项目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出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事项。因此,2011年7月20日、2012年8月21日,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两次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公司对此解释称,因原经办人及相关高管离职后未完整移交材料,导致部分法律文件一直欠缺。截至本公告日,除已公告法律纠纷,尚有部分案件无法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董事会要求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已离职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摆明利害、积极沟通,有理有据地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公司历史问题及早披露、及早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