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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3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71号文的核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份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1,550,700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10.4元/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3年8月9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3]6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6,127,28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8,693,350.7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7,433,929.3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相关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已在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8250102100049963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滁州德力晶质玻璃有限公司年产三千万只晶质高档玻璃酒具生产线(二期)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3年8月27日,该专项账户余额为17,047.931213万元。

      2、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722205618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3万吨高档玻璃器皿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3年8月26日,该专项账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

      3、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69018800039724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3万吨高档玻璃器皿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3年8月28日,该专项账户余额为6655.47万元。

      4、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0173750805300838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滁州德力晶质玻璃有限公司年产三千万只晶质高档玻璃酒具生产线(二期)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3年8月28日,该专项账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

      5、已在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8552461030000005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上海施歌实业有限公司联采商超营销平台项目” 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2013年8月26日,该专项账户余额为8,054.60万元。

      二、协议相关内容

      (1)、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汪艳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上述各银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上述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