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事长张春昌公开谴责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查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前董事长张春昌在任职期间,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海南椰岛及下属子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和海南椰岛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与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道实业”)、海南圣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贸易”)发生生产采购和双向酒精贸易等业务往来。因公司前董事长张春昌(2013年1月卸任)之弟张春田在2007年至2011年3月期间为圣泰贸易和商道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公司2007年至2012年3月间与商道实业及圣泰贸易进行的业务往来属于关联交易。其中:张春田为圣泰贸易和商道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期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323,253,439.39元,张春田不属于圣泰贸易和商道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后一年内累计发生关联交易433,363,687.52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未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予以披露,迟至2012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59次会议、2013年1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首次进行披露。
经上交所进一步查明,公司前董事长张春昌隐瞒其与商道实业、圣泰贸易间的关联关系,未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讨论研究和表决,在未经公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签署了有关交易合同,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张春昌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上交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前任董事长张春昌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还会将对张春昌的公开谴责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同时要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