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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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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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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13日证监许可【2013】107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最长封闭期为一年,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本基金虽然约定了目标收益,但管理人并不向投资人承诺收益及本金安全,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管理风险等,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本基金实际变现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与提前到期条件触发日或最长封闭期期满当日的估值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低于目标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祥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最长封闭期:指本基金封闭运作的最长期限,本基金的最长封闭期为1年,即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年对日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2、基金的提前到期:指本基金在最长封闭期内达到提前到期触发条件而提前结束运作的情形

    33、基金提前到期的触发条件: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连续3个工作日不低于触发值1.12元

    34、基金的到期日:本基金的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及最长封闭期到期两种情况。对于提前到期的情形,基金到期日为触发提前到期条件当日,即“基金提前到期的触发条件”约定的“连续3个工作日”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于最长封闭期到期的情形,基金到期日为最长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变现期:指基金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在变现期内对全部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36、变现期结束日:指变现期内实际完成变现的当日与变现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孰早时间

    37、清算期:指本基金变现期结束日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止的期间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伦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密歇根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任南开大学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兼职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资本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访问研究员,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北京市第十届政协常委。2012 年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荣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总经理。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2 年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弗莱德(Frederick Reidenbach)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并且拥有会计师执照,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KVH 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Aon Risk Services 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裴布雷 (Blair Pickerell) 先生, 斯坦福大学硕士及哈佛商学院MBA, 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兼全球首席营销官。历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部亚洲区主管、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及怡富集团董事长。2012 年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现任公司督察长。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李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1 年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秦玮先生,工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格兰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09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吴巍,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自1993年7月起,先后任职珠海丽珠医药集团公司药品开发工程师、中旅信证券深圳研究所行业研究员、深圳市至善投资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03年12月进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融通新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奚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总经理助理陈晓生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吴巍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监邹曦先生、基金交易部总监王冰心先生、基金经理郭恒先生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关澜

    联系电话:(0755)2694800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010)66190975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传真:(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崔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13日证监许可[2013]107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成立后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在基金的累计份额净值触发“连续3个工作日不低于1.12元”的提前到期条件后,本基金提前到期,自触发提前到期条件后的次一工作日起,基金进入变现及清算程序。

    本基金最长封闭期为1年,即最长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年对日的期间,若本基金在最长封闭期内未触发提前到期条件,则本基金在最长封闭期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起进入变现及清算程序。

    3、存续期间: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二、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投资者需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1.20%
    100万元≤M<500万元0.80%
    500万元≤M<1000万元0.20%
    M≥1000万元单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 98,864.23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交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 元,投资者追加认购时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

    (下转B15版)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