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3-041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8月31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据此通知,会议于2013年9月1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九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九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赵毅新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租赁了公司控股股东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 2277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减少关联交易,公司经与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公司拟购买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双方将聘请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就上述拟转让资产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将以该评估报告评估的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新华医疗健康产业(湖南)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拟出资117万元人民币,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拟出资26万元人民币与张佑、陈翔、徐宁南合资设立新华医疗健康产业(湖南)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6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占45%,长沙弘成科技有限公司占10%,张佑占22.5%,陈翔占11.25%,徐宁南占11.25%;其主要业务为:医疗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及信息咨询,政府允许的实业投资;新华医疗健康产业(湖南)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上海泰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方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上海泰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方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额度为15,000万元人民币的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申办票据贴现、国内保理及贸易融资业务等用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3-042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上海泰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方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方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方承”)向银行申请的额度为15,000万元人民币的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申办票据贴现、国内保理及贸易融资业务等用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方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163号301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缪永生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2年 11 月 30日
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器械(一、二、三类)的批发、进出口。
2013年1-7月份,上海方承实现净利润-8.66万元,截止2013年7月31日,上海方承资产总额1,179.90万元,负债总额188.5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5.98%。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泰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上海泰美60%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一年,为短期借款,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共一年;
3、担保金额:共计15,000万元。
除上述内容之外,本次担保协议中不存在其他重要条款。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上海方承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且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次担保有利于扩大上海方承的经营规模,满足拓展业务的需要,提高赢利能力。 因此,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一致通过了该担保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为上海方承向银行申请的15,000万元的融资业务是可行的,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五、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本次担保额为1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全部对外担保额为73,4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5.2%,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