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编号:2013-临071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石河子市车用CNG
及城市管网供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3年9月9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河子市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发改委师市“发改价【2013】9号”《关于调整城市管网供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市发改价【2013】11号”文件《关于调整师市车辆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石河子财政局文件“石财非税【2013】11号”文件《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收缴车用天然气价差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三个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对石河子市车用CNG天然气及城市管网供工、商业用天然气存量气和增量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市发改价【2013】11号”文件《关于调整师市车辆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3年9月10日起:
1、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
2、按照天然气与90号汽油0.6:1的比价,统一调整师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2013年4月25日制定方案时,石河子片区90号汽油销售价格为6.47元/升,调整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88元/立方,较现行价格2.04元/立方提高了1.84元/立方。
3、北泉镇的天然气价格政策统一按市区执行。
二、“发改价【2013】9号”《关于调整城市管网供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自2013年7月10日起,工商业用存量气销售价格由现行1. 85元/立方顺加0.4元/立方调价额,调整到2.25元/立方;增量气销售价格按存量气销售价格顺加存量气与增量气门站价格之间差价0. 88元/立方,按3.13元/立方执行;对签有天然气工业直供协议的,供需双方可参照具体调价文件精神协商确定其直供天然气价格。
三、“石财非税【2013】11号”文件《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收缴车用天然气价差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本办法所称“价差收入”是指因实行新的车用天然气与90#汽油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天然气出厂价格上涨幅度,由此形成的车用气销售价提价额与购进价提价额之间的价差。该“价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公共预算,全额上交财政。
“价差收入”实行企业代收。各加气企业(加气站)给社会车辆和出租车(除公交车)加气后,将销售的天然气做营业收入的同时,将“价差收入”做“专项应付款(应缴款)一一价差收入”。(注:价差收入的征收数量必须与销售数量一致)
师市发改委为“价差收入”的征收机关,“价差收入”实行按月汇缴制。由各加气企业(加气站)在月度终了后7日内将“价差收入”缴入师市发改委非税收入专户,发改委向加气企业(加气站)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加气企业(加气站)以实际缴纳“价差收入”冲减“专项应付款(应缴款)——价差收入”。
(二)、 “价差收入”的收缴范围和收缴标准。
1、收缴范围:师市车用(CNG)天然气加气经营企业(包括民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气站)。
2、收缴标准:各车用天然气经营企业(包括民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气站),按照天然气销售量及征收标准税后上交“价差收入”。师市车用天然气“价差收入”标准为:存量天然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为1. 21元/立方米,增量天然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为0.71元/立方米。
(三)、本办法从2013年9月10日起执行,由师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根据公司对本年度车用CNG天然气及工、商业用天然气预测,并综合考虑中石油新疆油田公司油气储运分公司提高天然气门站价格影响(具体请详见刊载于2013年9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13-临70号公告),预计本次调整销售价格将增加2013年天源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收入1622万元,增加利润总额204万元。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