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获银监会批复的
公告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13–02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获银监会批复的
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收到《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3〕460号),中国银监会同意本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变更前 | 变更后 |
第二条 …… 本行已按照《公司法》进行了公司规范,并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本行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1000595。本行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 第二条 …… 本行已按照《公司法》进行了公司规范,并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本行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000005954。本行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本行的业务活动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 (十四)经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开始计算。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开始计算,新任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开始计算。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董事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以过半数通过,委任有关人士为本行董事。该名为填补空缺选任的董事,可任职至本行下届股东大会年会为止,并有资格在该次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 | 删去 (其后条款编号向前顺移) |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对本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不少于五名,不超过十九名。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名。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五十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不少于五名,不超过十九名。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社会责任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组成。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组成。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行监事的选举、任期、罢免、辞职,比照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行监事的选举、任期、罢免、辞职,比照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半年度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本行半年度利润表所列示的可供分配利润数的百分之四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监管政策重大变化,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本行上市地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本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
…… 除非另有规定,本行按规定或获允许通过公告形式发出或送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应当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同时刊登,并且于同一日在香港的一份中文报纸和一份英文报纸上同时刊登。 | …… 除非另有规定,本行按规定或获允许通过公告形式发出或送出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纸上刊登,并且同步以香港联交所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
(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本行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本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 (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六五)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本行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本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
本行将履行公司章程修改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1日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13-02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3年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9:00
●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013年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9: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
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
(六)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由于投资者本人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并不直接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本公司无法判断该等投资者的股东身份。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因此,本公司建议融资融券投资者向开户的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针对转融通业务投资者,本公司建议其按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转融通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选举彭纯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三、出席股东大会对象
(一)凡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以及2013年9月29日(星期日)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四、股东大会登记
(一)登记资料
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股东如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须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机构股票账户卡等持股凭证。
(二)登记方法
1、非现场登记 (适用于委托大会主席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的情况)
将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相关登记资料的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登记资料复印件需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登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于2013年10月28日(星期一)12:00 前通过邮寄或专人送递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现场登记
(1)登记时间:2013年10月28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00或2013年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7:30至9:00。
(2)登记地点: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
(3)须于现场出示登记资料原件,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相关登记资料的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登记资料复印件需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登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五、其他事项
(一)拟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回执(见附件2),并于10月8日(星期二)17:00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58766688,传真:021-58798398
(三)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股东大会主席或委托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3年10月29日(星期二)召开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投票指示:
会议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普通决议案 | ||||
关于选举彭纯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 ||||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表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 |||
委托人持股数: | 委托人股东账号: | |||
受托人签名: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
委托权限: | ||||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委托期限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 |||
注: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
附件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 |||
股东地址 | |||
出席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持股数 | 股东代码 |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 年 月 日 |
注: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