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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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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7 股票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0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12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公司1号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6,729.905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72%;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6,729.905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3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069.905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6,729.905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1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9,36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45,520万股的42.53%,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2012年9月5日,恒邦集团以其所持部分公司股份 1,68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质押给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起始日为 2012年9月5日,详见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股权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2-051)。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恒邦集团的通知:

      2013年9月5日,恒邦集团将质押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1,680万股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截至目前,恒邦集团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19,360万股中共质押16,680万股,占持有本公司19,360万股的86.16%,占本公司45,520万股的36.64%。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