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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A、B 公告编号:2013-032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12日(星期三)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45层)。

      3、会议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希元先生。

      6、会议通知刊登在2013年8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股份551,075,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57,117,748股的43.84%。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545,084,863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908,367,748股的60.01%;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5,990,60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348,750,000股的1.72%。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借款给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总额陆亿元整,单笔期限不超过五年,利率按照实际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流动资金周转,视股东资金需求及佛开公司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允许提前归还。本项委托贷款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实施。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49,757,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6%;反对1,3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4%;弃权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45,084,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67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总数的78.00%;反对1,3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总数的22.00%;弃权0股。

      二、《关于出售公司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择机在股票二级市场出售所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票。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相关原则如下:

      1、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2、价格区间:根据证券市场情况,选择合理价位区间。

      3、数量: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资金状况,酌情处置。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49,757,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6%;反对0股;弃权1,3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4%。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45,084,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67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总数的78%;反对0股;弃权1,3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总数的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姚继伟 周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3、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股票代码:000429/200429 公告编码:2013-033

      债券代码:112009 债券简称:09粤高债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

      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9月18日,凡在2013年9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3年9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将于2013年9月23日支付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粤高债。

      3、债券代码:11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1%,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09年9月21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9月2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9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1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8元,QFII和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5.9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9月18日;

      2、除息日为2013年9月23日;

      3、付息日为2013年9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3年9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上述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与本公司联系。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希元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45、46层

      联系人:左江、冯新炜

      电话:020-29004609、29004522

      传真:020-38787002

      邮政编码:510623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陈宛、曾鹿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2楼

      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