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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债期货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2013-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债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指该合约在某一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

      (一)5年国债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5年国债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也就是说,当某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94.506时,该合约当日报价最高不得超过94.506+94.506×2%,最低不得低于94.506-94.506×2%。

      此外,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二)设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必要性

      目前境外国债期货市场较少对国债期货设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主要原因在于国债现货和国债期货的价格波动幅度一般都不大,不过,基于以下原因,我国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选择设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1、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可以抑制市场的过度反应。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可以有效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及过度投机行为对国债期货价格的冲击,平稳投资者的恐慌心理,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有助于降低面临价格不利变动的交易者的信用风险。作为新兴市场国家,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尚不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和承受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在此背景下,如果不设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市场价格一旦出现较大的波动,投资者仓位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其保证金账户中的余额,违约可能性增加,影响市场的稳定。

      3、从历史经验看,市场发育初期设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的健康正常运作。美国在其国债期货发展初期,也设立了相应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我国在国债期货起步阶段也应当引入该制度,以维护市场稳定。

      (三)设定具体波动限制标准的考虑因素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主要根据现货市场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历史波动幅度而确定的。根据自2007年以来银行间和交易所的历史数据测算,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我国5年期国债期货涨跌停板设为2%足以容纳国债期货价格的变化,不会影响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能够限制期货市场过度波动。 (普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