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信息不再绕道做起?
⊙熊锦秋
据香港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民生银行董事刘永好 、张宏伟最近分别减持民生银行A股7666.1万股和2871.6万股,两人套现7.6亿元和2.8亿元。A股投资者通过拐了弯的媒体报道才知悉此消息,股价随即大跌。A股减持信息需由H股市场绕道而得,实在令人沮丧。
香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泛称董事)的持股及其变动信息的披露要求异常严格,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董事必须在“有关事件”发生时,具报其持股情况,有关事件包括“拥有或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或其相联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的权益;订立售卖任何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合约;将上市公司授予其认购该上市公司股份或债权证的权利转让”等。综合来看,上市公司董事的任何权益变化都须披露,而且必须在他知悉有关事件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具报。
其实,刘永好有的减持信息早就在联交所披露。当然,董事具报其持股情况,需按香港联交所规定的表格填写,董事同时送交香港联交所和相关上市公司存档。至于董事此类较小量的股票买卖,未必需要发布公告,联交所通过“披露易”等方式披露即可。董事持股变动信息,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股权披露”→“披露权益”选项下,很容易找到,非常醒目。
当然,按中国证监会2007年《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也应在沪深交易所披露上市公司董事的持股变动信息。笔者查阅了上交所网站,费了好大劲,好不容易在“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上市公司诚信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栏目下,搜索到想要查找的董监高持股变动信息,但非常遗憾的是,有关民生银行董监高持股变动的仅有一条2011年7月的信息。
凭可转债,投资者将来有权取得股份,所以香港股市将可转债归为衍生权益。有媒体判断,刘永好这次减持的应是可转债,但被香港记为股权变动;而张宏伟应该减持了部分可转债和部分股权。无论如何,上市公司最起码应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张宏伟的减持信息,即便张在此期间减持的都是可转债。2007年以来,民生银行董监高持股已不计其数,在上交所网站上只有一条持股变动的信息,绝对不正常。显然其中某个环节出了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交所网站改页面上专门标注“本栏目信息由各上市公司自行填报,仅供参考”,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董事持股变动信息,由各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自行填报,但现实上,不少上市公司并没有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在交易所网站向公众披露各种相关信息,违背了披露义务。
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要求,香港股市与沪深股市本质上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上市公司会规规矩矩按照香港的法律来办、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对境外市场的法律法规视若神明,因为若有违反可能招来严厉处罚;而在沪深股市,上市公司却对A股法律法规漠然视之,因为上市公司即使违规也得不到及时查处、受不到什么惩罚,这才是上市公司敢于蔑视法律的根本原因。
香港市场规定了极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关键一条,如果发行人的证券同时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发行人在通知其他证券交易所任何资料的同时也必须通知香港联交所;此外,发行人须确保在其他市场公布的任何资料,也须同时在香港市场公布。
发生在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减持行为,却需要境外市场来披露,是对A股市场投资者的藐视,是A股市场的缺陷。证券市场既是信息市,也是法制市,断不容此类信息绕道的现象继续存在。本轮沪深股市IPO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更加严格、严密的信息披露制度,那么,可否就从确保应披露信息不再绕道做起?为此,借鉴香港市场信息披露规定,应尽快将凡是向其他交易所披露的资料A股市场也必须披露这一条补上,然后严格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对A股市场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力度。(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