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3-051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9月16日下午14:00在上海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364,838,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281,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365,11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91%。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宏舫先生主持会议,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991,327股,反对7,648股,弃权121,01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2、通过《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4,991,327股,反对7,648股,弃权121,01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通过《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364,991,327股,反对128,658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