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我公司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9月13日在长春与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签订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价款为53,800,358.00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国资集团为我公司股东,持股总数占总股本的8.4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公司子公司本次与其签订工程承建协议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内我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没有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签订本次协议的工程发包人为国资集团,目前是我公司股东,持股总数占总股本的8.44%,工程的承包人为我公司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属于关联关系。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关联人名称: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204-209
法定代表人:王庭凯
注 册资 本:人民币12亿元
企 业性 质:国有独资
经 营范 围:基础建设投资与兴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停车场租赁服务、建筑装修 、建筑材料经销、建筑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业经营
股 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国资集团总资产36.94亿元,净资产16.88亿元,2012年经营收入5169.58万元,净利润1441.82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交易价格参见关联交易概述。
2、支付方式:施工期间按月完成进度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付至合同内容完成量的80%,工程竣工第二年支付20%。如被抽选为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前合同价款最多支付至85%,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提交三分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3、合同的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交易属于公司子公司的正常业务范畴,交易经公开投标程序正常取得,交易的有效实施将提高我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3年1月15日,国资集团委托长春赛得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在长春公开招标,我公司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2013年9月13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5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3-036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