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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清销售和代理“界限” 最新会计解释封堵增利“暗门”
    2013-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施浩 ○编辑 吴正懿

      

      向经销商“压货”以虚增利润的做法行不通了。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就企业销售业务与代理业务的判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业务等六个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其中,企业销售业务与代理业务的判断标准受到业内人士高度关注,此举将大大压缩企业通过操控经销商虚增利润的空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着代理安排的,如电子商务、百货零售、运输装卸业、外贸业务等行业,在判断有关交易是否属于销售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该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该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恰当判断企业在交易中为销售主体还是代理人。

      “在操作中,这个问题是比较关键的,因为销售主体和代理人两种模式所形成的销售规模完全不同,因此财务结果也不一样,同时两种模式在税务处理上也不同,一个是增值税,一个是营业税。”一家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上证报记者如此表示。

      据《征求意见稿》解释,企业在判断有关交易是否属于销售业务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情况,包括其合同条款是否规定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以及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例如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等,还包括企业是否能够对产品自主定价、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以履行合同,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与产品销售和服务有关的主要信用风险等。

      回查相关会计准则,若公司采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即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在销售给受托方时就可以确认收入。可见,在买断方式代销之下,下游实质上已经成为销售主体。本次会计解释,实际上是细化了判断企业在交易中为销售主体还是代理人的相关标准。

      “虽然这个会计解释针对的是下游的销售主体或代理商,但是对上游供应商的影响也很关键,因为在我们的审计实务中,企业的经销商模式一直都受到高度关注。一些公司通过向经销商压货的手段,实现名义上的销售业绩,但是由于合同并未将风险完全转嫁,到头来还是公司的财务风险,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经销商甚至就由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从而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一位长期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告诉记者,在白酒、服装甚至工程机械等多个行业内,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况。

      影响显而易见。举例来看,若A公司发出一批货物委托B公司代销并向其支付代销手续费,只有当B公司实现销售之后A公司才能依据代销清单确认收入。但此前,A公司可能提前将其确认为收入并形成大额应收账款,扮靓业绩。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曾有多家服装企业IPO相继遭否,一大共因是服装类企业的经销商数据是一笔“糊涂账”。记者了解到,近期拟借壳上市的某服装企业,为避免提前确认收入的嫌疑,严格按照代销清单入账,不过其后果是经销商的货物都“囤积”在公司账上,从而大幅拉高了公司的存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