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3-061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3年9月17日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位) | 1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19,725,00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56 |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 1 | 《关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 119,725,000 | 100% | 0 | 0% | 0 | 0% |
|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 |||||||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临2013-053号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杨玉华、高平均见证了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
1、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