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3-021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3]9号)《关于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2013年半年度公告,而你公司早于该时间于2013年7月18日在公司网站披露部分财务数据:‘截至六月末,中新药业累计实现自营销售收入完成全年任务的54.4%,汇总报表同比增长24.43%;实现自营利润占全年任务的65.75%,汇总报表同比增长24.7%;17个考核重点大品种完成销售收入累计10.15亿元,同比增长11.76%,完成了全年任务的50.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以下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应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建设,理顺内控流程,整合信息披露、媒体报道、对外信息的发布途径,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