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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3-023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9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9月13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陈日进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与表决,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吴恕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与表决,委托董事许献红先生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收购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以现金45,000万元收购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岛建设集团”)和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区”) 分别持有的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馆”)64.42%和35.58%股权。

    因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爱国先生、曾标志先生、吴恕先生、许献红先生、田淼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三名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项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临2013-024号公告。

    二、《关于向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议案》

    鉴于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区”)已批准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馆”)全部房产为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控股”)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7.5亿元提供了抵押担保,该借款于2015年1月22日到期。为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与迎宾馆、商业控股协商一致后决定自迎宾馆与商业控股签订担保协议之日起,商业控股按总担保金额2%(年化利率)向迎宾馆支付担保费用,直至解除担保手续。

    因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爱国先生、曾标志先生、吴恕先生、许献红先生、田淼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三名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迎宾馆与商业控股担保的主要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临2013-025号公告。

    三、《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临 2013-026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3-024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以现金方式收购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岛建设集团”)和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区”) 分别持有的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馆”)64.42%和35.58%股权。迎宾馆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为48,295.48万元,经交易协商一致确认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5,00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风险

    迎宾馆全部房产已为公司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股权收购和后续经营管理将受迎宾馆房产抵押解除情况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过去12个月本公司没有与同一关联人、不同关联人进行过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交易尙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收购海岛建设集团和新城区分别持有的迎宾馆64.42%和35.58%股权。交易价格经湖北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信评估”)以迎宾馆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值为作价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认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5,000万元。

    本次交易对方海岛建设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新城区为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更,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因而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为海岛建设集团和新城区。其中海岛建设集团持有本公司127,214,17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新城区与公司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海岛建设集团

    (1)基本情况

    全称: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洋浦保税港区贸易物流大厦302房

    办公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曾标志

    注册资本:364,240.00万元

    经营范围:商业、酒店及高尔夫球场的投资与管理;能源、交通、新技术、新材料的投资开发及股权运作;旅游项目开发;农业项目开发;投资咨询服务。(凡需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2010—2012年,海岛建设集团主要从事投资与管理业务,形成了商业地产、酒店、高尔夫、商业零售等多业态发展的经营格局。

    2010—2012年,海岛建设集团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11亿元、10.36亿元、21.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46亿元、1.8亿元、1.09亿元。

    (3)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海岛建设集团持有本公司127,214,17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海岛建设集团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存在购买商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交易及其产生的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公司总裁曾标志先生在海岛建设集团担任董事长,除此之外,海岛建设集团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4)最近一年的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亿元

    主要财务指标201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391.52
    净资产 142.87
    营业收入 21.6
    净利润 1.09

    2、新城区

    (1)基本情况

    全称: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海口市蓝天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呼代利

    注册资本:26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农业项目开发,财产租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五金交电、建筑机械销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旅游项目开发及管理。(凡需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2010—2012年,新城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开发管理、农业项目开发管理等业务。

    2010—2012年,新城区营业收入分别为 0.38亿元、2.04亿元、14.87亿元元,净利润分别为 0.71亿元、2.70亿元、0.37亿元。

    (3)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新城区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存在购买商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交易及其产生的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除此之外,新城区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4)最近一年的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主要财务指标201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229.54
    净资产111.36
    营业收入 14.87
    净利润 0.37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海岛建设集团和新城区分别持有的迎宾馆64.42%和35.58%的股权。

    迎宾馆于2007年6月21日由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出资组建。新城区于2009年11月5日及2012年6月7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取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迎宾馆53.26%的股权和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持有的迎宾馆46.74%的股权。2012年12月26日海岛建设集团对迎宾馆增资1.7亿元后海岛建设集团和新城区分别持有迎宾馆64.42%和35.58%的股权。

    迎宾馆注册资本26,387.5万元,经营范围:酒店经营管理,写字楼出租服务,中西餐,美容美发,商务服务,打字,复印,传真,健身,工艺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纺织品、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糖、烟(限零售)、酒的销售。(以上项目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海岛建设集团、新城区于2013年7月同意迎宾馆将全部房产为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借款7.5亿元提供了抵押担保,该借款于2015年1月22日到期。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审计,迎宾馆截至 2012 年末资产总额 41,482.32万元,负债总额 14,266.18万元, 净资产 27,216.14 万元,2012 年度营业收入 8,930.75 万元、净利润1,028.15 万元。

    本次交易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增加控股子公司迎宾馆,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为迎宾馆担保、委托迎宾馆理财,以及迎宾馆占用本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二)交易价格确定原则

    本次交易价格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万信评估以迎宾馆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值为作价基础,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认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5,000万元。

    万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迎宾馆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鄂万信评报字(2013)第006号)。经本次评估,迎宾馆资产账面值为41,482.32万元,评估值为62,561.66万元,评估增值21,079.34万元,增值率为50.82%;负债账面值为14,266.18万元,评估值为14,266.18万元,评估增值0元,增值率为0;净资产账面值为27,216.14万元,评估值为48,295.48万元,评估增值21,079.34万元,增值率为77.45%。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甲方: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根据万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鄂万信评报字(2013)第006号),迎宾馆截至基准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48,295.48万元。据此,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丙方以人民币45,000万元收购迎宾馆100%股权。

    3、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乙方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355.8万元、644.2万元,合计1000万元。

    (2)在丙方支付首期股权款之日起,甲方、乙方应在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在股权过户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第二次支付股权交易款22,500万元,占总价款的50%。即丙方向甲方支付8,005.50万元,向乙方支付14,494. 50万元,合计22,500万元。同时,甲方、乙方向丙方移交迎宾馆的经营管理权,包括移交印章、工商注册证照、酒店营业证照、房产土地证件、工程设备资料、实物财产、财务资料、合同协议、人员名册、人员变更等。

    (4)在甲方、乙方解除迎宾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含信用担保)的10个工作日内,丙方分别向甲方、乙方支付剩余股权款7,649.7万元、13,850.3万元,合计21,500万元。至此股权价款支付完毕。

    4、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5、期间损益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乙方应协助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乙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自基准日至协议签署日的相关期间,迎宾馆的净利润暂不分红。在转让生效日后,该转让股权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利润、应送红利、应派股息)归丙方所有。

    (4)协议生效后迎宾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丙方自行委派,并接收迎宾馆的生产经营管理权,甲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6、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方、乙方与丙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各方经过协商同意;

    (6)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7、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可向违约方索取赔偿。

    (2)如甲方、乙方未能在丙方支付首期款后的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迎宾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丙方享有协议单方解除权。当丙方向甲方、乙方发出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甲方、乙方须如数退还丙方已支付的首期价款,并按照丙方已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3)如丙方未能在迎宾馆股权过户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乙方支付第二次股权价款,每延迟一日,按照当前阶段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当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丙方仍应按照当前阶段延迟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在收齐甲方、乙方应退还的价款及违约金(如有)时,无条件配合甲方、乙方办理迎宾馆股权的返还过户手续。

    (4)如丙方未能在甲方、乙方解除迎宾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含信用担保)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乙方分别支付剩余股权款7,649.7万元、13,850.3万元,合计21,500万元,则每延迟一日,丙方按照当前阶段延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当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丙方仍按照当前阶段延期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在收齐甲方、乙方应退回的价款及违约金(如有)时,无条件配合甲方、乙方办理迎宾馆股权的返还过户手续。

    (二) 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

    本协议在本次股权转让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向交易对手支付首笔数额较小的股权转让款,届时公司收购股权的交付或过户条件已基本具备。且协议约定公司在迎宾馆房产最终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向海岛建设集团和新城区支付剩余21,500万元股权款。同时本公司自协议生效日起至交易完成日期间行使经营管理迎宾馆 100%的股权,在收购完成前可以尽早深入了解迎宾馆的经营管理情况。上述协议安排均保护了本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截止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尚未向交易对手支付款项,符合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迎宾馆是集商务、餐饮、会议为一体的接待型酒店,地理位置四通八达,自2010年开业以来凭借良好的经营管理和接待理念享誉省内外,经营业绩逐年稳步提升。

    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百货零售业、酒店业,本次收购迎宾馆股权能进一步增强公司酒店经营业务,提升公司的综合实业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

    (二)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合并范围将新增控股子公司迎宾馆,相应增加公司资产、负债、收入总额,可在未来发展提高整体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

    六、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3 年9月24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李爱国先生、曾标志先生、吴恕先生、许献红先生、田淼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陈日进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与表决,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余三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收购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拟与海岛建设集团、新城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项,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增强公司酒店经营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本次股权收购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的,收购价格是以迎宾馆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的,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回避表决;并按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经营层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拟购买股权过户手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和规避风险,以实现预期的效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2013 年 9月24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陈日进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与表决,也未委托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其余两名成员对《关于收购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收购迎宾馆股权有利于增强公司酒店经营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本次股权收购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的,收购价格是以迎宾馆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的,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三)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迎宾馆收购协议

    (三)资产评估报告书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3-025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海航

    迎宾馆有限公司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控股”)

    ● 本次担保数量:7.5亿元人民币

    ● 此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商业控股基于其业务发展需求,于2013年7月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申请7.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22日;经协商一致,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馆”)同意以其拥有的海南迎宾馆酒店房产(土地面积34827.29平方米,建筑面积34291.1平方米)作抵押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并收取贷款金额2%(年化利率)的担保费。

    鉴于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拟于近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收购迎宾馆股权事宜,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该等收购公开透明,拟定本公司补充披露该项担保协议内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商业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8,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带来进出口;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租赁(汽车除外);销售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日用杂品、文化体育用品、日用百货、珠宝首饰、针纺织品。

    截止 2013 年6 月 30 日,商业控股的总资产为 177.72亿元、负债总额为137.86亿元、净资产为39.86亿元、净利润为3,100.75万元。

    三、担保主要内容

    借款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担保人: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75,000 万元

    担保期限: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22日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收购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迎宾馆与商业控股达成的担保协议,符合双方商业利益,担保事项客观公允。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迎宾馆股权议案,所承接担保风险与收益对等且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0元、子公司累计为母公司担保3.55亿元。逾期担保的金额为207.12万元,为本公司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为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事项已于2006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为公司重组前遗留的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担保协议

    2、相关合同:《贷款合同》、《贷款抵押担保合同》

    3、商业控股2013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4、商业控股营业执照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3-026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 2013年10月10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30日。

    ●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3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公司股票不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拟召开的股东大会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013年10月10日上午9:3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3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收购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关于向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临2013-024、025号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3年9月30日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现场会议登记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即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选择在现场会议登记日于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会议登记,或采用信函、传真方式向公司提交登记文件进行登记。

    (1)现场登记

    现场登记时间:2013年10月8日-9日上午9:30—11:30,下午15:00—17:00

    接待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4层公司投资证券部。

    (2)传真登记

    采用传真方式进行会议登记的拟与会股东请于2013年10月9日17:00之前将登记文件传真至:0898—68876427。

    (3)信函登记

    采用信函登记方式的拟与会股东请于2013年10月9日17:00之前(以邮戳为准)将登记文件邮寄到以下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 号海航大厦4层;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邮编:570203。

    2、登记文件

    (1)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若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二)注意事项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现场会议时间预计不超过半天;

    3、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98—68876403、68876404。

    传 真:0898—68876427 邮编:570203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3年10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一、《关于收购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二、《关于向关联方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议案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注: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