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45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下午14点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9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15:00至2013年9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吴明凤女士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1,350,4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0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4,514,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7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836,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60,972,3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4%;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15,6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22,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2、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22,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3、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22,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4、担保安排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22,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5、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22,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6、发行对象及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22,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7、拟上市交易场所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22,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8、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22,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9、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362,5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22,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60,965,9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142,0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242,54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刘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