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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6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1689号”文核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科技”或“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工作。光迅科技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克米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家特定投资者共发行了2,830,18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4,999,982.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216,782.54元。2013年9月5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3]51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在兴业银行东湖高新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3年9月24日,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16180100100000762,截止2013年9月4日,专户余额为7,274.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张欣、刘林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75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银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广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