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13—044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与法律顾问初步研究,本案与2012年10月周正贵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祈年公司案件的仲裁/诉讼请求以及理由,虽金额不完全一致,但主张的款项构成的名目以及金额大部分是重合的,周正贵和渝康公司各自提出的主张,基于同一工程的同一施工行为,属于重复仲裁/诉讼。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2013)渝仲字第558号]及《仲裁申请书》。重庆仲裁委员会于近日受理了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康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年公司,本公司持股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07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吴业,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钟,总经理
2、申请人申请仲裁的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与被申请人就“祈年·悦城”项目签订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根据约定:被申请人将该工程项目发包给申请人承建,合同总价12600万元,合同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共计日历总天数450天。
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不仅未按约及时履行进度款支付义务,且因被申请人屡次下发设计变更指令、图纸变更、调整建筑方案等原因,致使该工程项目自2008年4月28日开工后,至2010年12月30日才通过竣工验收,实际施工工期被因此延误长达526天,由此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停工窝工损失、对材料商的违约赔偿损失等。
3、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202779.51元,并以该款额的97%即2929669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为止,承担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13年8月22日为10390561元)。
(2)裁决被申请人自每一笔工程进度款的应付之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以当期应付进度款数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占用损失130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鉴定为准)
(4)裁定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我司核实的案件相关情况
祈年公司系我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负责祈年·悦城项目开发建设。2008年,祈年公司与渝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祈年·悦城项目土建、安装及有关附属工程发包给渝康公司施工。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155443平方米,工期为450天,合同价款暂定1.26亿元。2008年4月28日,项目正式开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未能在450天的约定工期内竣工:1-7号楼住宅部分直至2009年12月23日才实现竣工,2010年9月23日才实现竣工备案;车库和商业部分直至2010年12月30日才实现竣工,2011年8月9日才实现竣工备案。
2012年2月,渝康公司完成档案移交后向祈年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书》。经祈年公司委托重庆市鼎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鸿咨询公司”)审核后,该部分定案金额为21225.3468万元;由于双方就工程延误等事项的责任划分争议较大,祈年公司与渝康公司就是否应该调增人工费1330.2462万元等事项存在争议。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截至目前祈年公司就该部分工程已经累计向渝康公司支付工程款约21288万元。
公司曾于2012年11月14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事项通知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23号]及《民事起诉状》。周正贵以祈年·悦城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由,将祈年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2012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截至目前,该诉讼处于举证阶段,未进入实体审判。
经与法律顾问初步研究,本案与2012年10月周正贵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祈年公司案件的仲裁/诉讼请求以及理由,虽金额不完全一致,但主张的款项构成的名目以及金额大部分是重合的,周正贵和渝康公司各自提出的主张,基于同一工程的同一施工行为,属于重复仲裁/诉讼。
四、裁决情况 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仲裁事项已被重庆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已要求祈年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证据,积极应诉,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同时,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七、备查文件
1、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通知书》[(2013)渝仲字第558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