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3-37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13,882,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9月3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90,528,739 股股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执行对价安排后首个交易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不会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3月27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5月16日实施。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恒)股改时持有股份178,235,400股,2011年6月10日,公司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49,018,5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中海恒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数增加为213,882,480股。该部分股份将遵守中海恒作出的特别承诺,具体如下:中海恒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30%后。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因此对中海恒减持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中海恒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20.42元/股。
履行情况:
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5月16日实施,至今已超过36个月。
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30%后。自2009年至2012年净利润每年增长率均高于30%。
| 年份/项目 | 净利润(元) | 比上年增长(%) |
| 2010年 | 12,164,235.34 | 47.64% |
| 2011年 | 18,000,706.01 | 47.98% |
| 2012年 | 24,094,567.50 | 33.85% |
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因此对中海恒减持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中海恒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20.42元/股。综上,中海恒已完成其特别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13,882,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0%;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 1 |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13,882,480 | 213,882,480 | 99.60 | 31.27 | 23.80 | 202,880,000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1、国家持股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214,737,706 | 23.89 | -213,882,480 | 855,226 | 0.1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7、内部职工股 | |||||
| 8、高管股份 |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214,737,706 | 23.89 | -213,882,480 | 855,226 | 0.1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1、人民币普通股 | 684,042,226 | 76.11 | 213,882,480 | 897,924,706 | 99.90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4、其他 | 42,272 | 0.00 | 42,272 | 0.00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684,084,498 | 76.11 | 213,882,480 | 897,966,978 | 99.90 |
| 三、股份总数 | 898,822,204 | 100 | 0 | 898,822,204 | 1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78,235,400 | 23.80 | 0 | 0 | 213,882,480 | 23.80 | 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恒)股改时持有股份178,235,400股,2011年6月10日,公司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49,018,5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中海恒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数增加为213,882,480股。 |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 1 | 2007年5月28日 | 78 | 132,018,999 | 17.63% |
| 2 | 2007年6月22日 | 44 | 11,966,000 | 1.60% |
| 3 | 2007年9月18日 | 5 | 16,002,440 | 2.14% |
| 4 | 2008年2月21日 | 9 | 16,372,440 | 2.19% |
| 5 | 2009年7月14日 | 4 | 366,000 | 0.05% |
| 6 | 2013年6月26日 | 3 | 1,264,000 | 0.14% |
| 合 计 | 143 | 177,989,879 | 23.75%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应该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是否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前述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二)前述股东严格遵守了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各项承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本次符合条件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否;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未来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否;
中海恒做出承诺:本公司已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
本公司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未发生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
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不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
□ 是 √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