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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股 600613 股票简称:A股 永生投资 编号:临2013-050

      B股 900904 B股 永生B股

      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金桥药业进行增资的议案》和《关于子公司柏强制药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其下属公司君之堂和盛世龙方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40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贵州金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药业”)进行增资,同意子公司贵州柏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强制药”)分别使用募集资金9181万元、8278万元对其下属公司贵州君之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之堂”)和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龙方”)进行增资(有关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3-036”号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本公司子公司金桥药业、孙公司君之堂及盛世龙方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3年9月26日,金桥药业、君之堂、盛世龙方与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现将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分别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甲方”)、金桥药业(在本条以下简称“乙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在本条以下简称“丙方”)、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71110182600034611,截至2013年09月05日,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余额为4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还应当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本次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以及甲方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妥善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曾建、占志鹏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均构成违约。因违约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对该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协议各方产生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在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专户之日起失效。

      二、本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甲方”)、柏强制药(在本条以下简称“乙方”)、君之堂、盛世龙方(在本条以下简称“丙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在本条以下简称“丁方”)、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条以下简称“戊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51900085010602、521088000018170101863,截至2013年9月9日、9月6日,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余额为91,810,000元、82,780, 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和丙方还应当遵守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和丙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和丙方本次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以及甲方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妥善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乙方和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曾建、占志鹏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乙方和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丁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和丙方查询乙方和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和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6、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丙方及戊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9、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均构成违约。因违约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对该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协议各方产生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在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注销专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