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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3-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63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9月27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2、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协议均为框架协议,具体的合作细则将在协议期内磋商确定,短期内合作能否按计划顺利进行存在一定的风险。

      3、协议尚未确定和合作方的利润分成方式及具体的营销计划,“预存服务费送智能云电视”等运营模式只在浙江省内推广,市场推广及用户是否认可此种运营模式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4、本次公告的协议将不会对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的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所涉及的项目进展随时关注其对2013年全年的业绩影响,并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释义

      ●本公司、公司、兆驰股份、兆驰:指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华数集团:指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包括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三大有线网络运行主体。

      ●华数控股:指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156,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华数传媒:指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华数传媒是华数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浙江华数:指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数是华数集团下属的浙江省全省有线网络的运营主体。

      ●阿里:指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是智能终端操作系统“云OS”的著作权人,是电子商务和支付平台阿里巴巴集团下辖的子公司。

      ●《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华数集团、阿里):指公司与华数集团、阿里签订的《三方战略合作协议》。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华数传媒)》:指公司与华数传媒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浙江华数)》:指公司与浙江华数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DVB:指数字视频广播(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

      ●OTT:即Over-The-Top Content,指互联网企业越过运营商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视频和数据服务业务。

      ●阿里云OS:指融云数据存储、云计算服务和云操作系统为一体的新一代操作系统。

      一、情况概述

      9月26日,公司和华数集团、阿里共同签署了三方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充分利用三方资源优势,在文化传媒产业打造多方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三方建立一个集数字电视、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为一体的新的运营模式,以期创新多样化的市场营销模式、终端产品和业务形态,达到各方合作共赢的目标;共同提供视频、购物、游戏、社区、可视通讯、全屏协同,打造云计算、大数据的智慧运营平台,最终提供真正能感知用户需求的智能电视服务。

      同时公司分别与华数传媒、浙江华数签署了在杭州网与浙江省网的具体业务运作协议。

      二、协议对方情况介绍

      (一)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B2229室

      法定代表人:方建生

      注册资本:898,085,592元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19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4日)

      一般经营项目:服务:国家数字电视试验平台营运,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网络出租、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服务;数字电视业务相关工程业务;安装、批发、零售;计算机、广播电视网络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与数字电视相关配套产品;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公司与华数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D楼5层A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4月8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公司与阿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益乐路25号嘉文商厦9楼906-908室

      法定代表人:励怡青

      注册资本:34,481.734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6日

      经营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经营广播、数字电视的信息服务及相关技术服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服务,计算机、广播电视网络设备、数字音频、视频产品、电子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安装、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公司与华数传媒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B2039室

      法定代表人:方建生

      注册资本:22,222.223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7月29日

      经营范围:广播、数字电视的信息服务及相关技术服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计算机、广播电视网络设备、数字音视频产品、电子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安装、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公司与浙江华数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署协议的内容

      (一)《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华数集团、阿里)

      1、协议的主要内容

      通过利用三方资源优势,在文化产业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方建立一个集数字电视、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为一体的新的运营模式,以期创新多样化的市场营销模式、终端产品和业务形态,达到各方合作共赢的目标;共同提供视频、购物、游戏、社区、可视通讯、全屏协同,打造云计算、大数据的智慧运营平台,最终提供真正能感知用户需求的智能电视服务。

      2、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2013年9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3、其它

      三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并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申请。非经三方同意,就合作备忘录的任何变更、修改及补充无效。此协议和任何最终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审判。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三方将在协议期内磋商并签订相应具体合作协议,以确保合作意向的最终达成。

      (二)《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华数传媒)》、《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浙江华数)》

      1、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旨在通过利用各方资源优势,给予对方最大支持力度,在文化产业建立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合作,兆驰将积极参与华数传媒在杭州地区的广电运营服务及浙江华数在浙江省(除杭州地区外)的广电运营服务,转变为硬件与运营服务并举,实现经营模式的转变;华数传媒和浙江华数将扩大高端用户的规模,提高其付费用户的渗透率。共同打造一个集三网融合为一体的高端智能云电视服务。

      通过合作,共同提供视频、购物、游戏、社区、可视通讯、全屏协同,打造云计算、大数据的智慧运营平台,最终提供真正能感知用户需求的智能电视服务。

      2、项目合作方式

      三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预存服务费送智能云电视”等具体的方式实施合作。华数传媒和浙江华数将分别授予兆驰代理销售华数服务产品。针对智能云电视机终端约定如下:

      (1)兆驰负责智能云电视机终端的研发、设计与制造,并将华数DVB、OTT、阿里云OS融合为一体集成在智能云电视终端。

      (2)兆驰负责电视机品牌的授权。

      (3)智能云电视机终端的产品丝印:

      正面:“电视机品牌LOGO”、“集成华数云电视”、“搭载阿里云OS”。

      背面:“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制造”

      3、营销计划及宣传推广

      公司分别与华数传媒、浙江华数共同确定“预存服务费送智能云电视”以及其他具体营销计划。营销计划确定后,华数传媒和浙江华数负责对本项目提供全方位活动推广宣传,组织营销人员利用营销网点或利用新媒体渠道对本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首批智能云电视将采用“线上销售”(指阿里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线下销售”(指华数传媒和浙江华数的营销渠道)实施,预计 2013年11月正式上市,首期以“预存服务费送智能云电视”的形式推广。此外,三方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各类媒体业务合作机会对本合作项目进行宣传。

      4、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2013年9月26 日起至 2015年9月30日止。

      5、其它

      华数传媒和浙江华数负责智能云电视终端的入网测试和入网证发放(与“华数服务”关联部分),负责在“预存服务费送智能云电视业务”套餐的指定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的“华数服务”。

      各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并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申请。各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解除或变更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在浙江省代理销售华数服务产品,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预存服务费送智能云电视”等方式积极参与运营,共同开拓电视运营新模式。通过转变运营模式,公司将逐步摆脱单一的盈利模式,开拓终端销售的新途径。新的运营模式,缩短了销售路径,实现从制造到运营的转变。

      五、备查文件

      1、《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华数集团、阿里);

      2、《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华数传媒)》;

      3、《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浙江华数)》。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6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上午9:3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全劲松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7,470,27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伟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全劲松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470,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7,470,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罗雯、梁雪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