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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金融公司拟向民营资本放行
    2013-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试点办法重大修改 将允许吸收股东存款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门槛低于民营银行,且吸收存款将使得其自担风险的难度大大降低,这可能促使一些设立民营银行无望的公司,转而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市场热点或将从民营银行概念转为消费金融公司概念

      ⊙记者 苗燕 ○编辑 枫林

      

      民营银行如何自担风险的争论还没有结论之时,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望先行一步。

      银监会2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不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打开闸门,还大幅降低准入门槛。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范围,也从原来的“属地主义”变成了不限地域经营。

      更重要的是,修订后的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收股东存款,以充实资金来源。

      业内人士称,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门槛低于民营银行,且吸收存款使得其自担风险的难度大大降低,这可能促使一些设立民营银行无望的公司,转而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市场热点或将从民营银行概念转为消费金融公司概念

      

      民营企业有望先获批

      2009年7月,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银监会称,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作出了修改。

      此前的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必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现在,民营资本将获准进入这一领域。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银监会将允许具备一定实力、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苏宁、国美、阿里巴巴等专注于电商的公司,都存在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可能。”业内人士分析称。大连万达也在今年4月份入股了北银消费金融公司。

      政策不仅让民营资本进入消费金融公司成为可能,而且还为他们新开了一条通道。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的上述企业,均具备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条件。而此前办法的准入门槛是800亿元,门槛大幅降低。

      同时,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也有所降低。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此举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有利促进股权多元化。

      

      可吸收股东存款 打破资金掣肘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业是提供小额消费贷款,但在发展过程中,资金来源一直掣肘发展。

      由于此前的办法不允许吸收存款,消费金融公司只能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来筹集资金,资金来源有限且成本较高。

      针对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

      “新办法的一项重大突破,就是允许吸收股东存款。”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此举将大大缓解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掣肘问题。同时,银监会也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

      

      不限定地域 可依托零售网点

      近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首批试点城市后,经国务院同意,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我国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这意味着全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

      伴随试点范围扩大,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地域限制,并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

      此举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