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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创新大有可为
    2013-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世瑾 ○编辑 邱江

      

      凭借一份创新的亏损资产剥离方案,云天化赢得了市场的眼球。该方案公布当天一开盘,云天化股价便牢牢封于涨停。记者认为,此乃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资本运作创新,开拓了市场对回购这一手段的认识,其对价支付手法与后续成效值得进一步关注。

      去年以来,大到宝钢,小到一些中小板公司,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回购的方式盘活公司资产,提高公司每股收益。不过,这些公司的回购,大多基于B股改革的预期或变相分红,以及在前两者基础上的市值管理。上交所今年4月公布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显示,上市公司拥有大量闲置资金、无法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低、不同市场发行股票价格差异大等属于“鼓励回购”的情形。

      事实上,回购的应用远不限于此。在A股市场早期运作中,曾有多起灵活运用对特定股东收购股份的方式,解决其债务与资金占用的问题。如2004年7月,电广传媒曾以每股7.15元的价格,向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回购7542万股,以解决控股股东通过其下属或关联单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息合计5.39亿元。

      而股权分置改革时期,也有一些回购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如2007年1月,S*ST炼化(现长江证券)与控股股东中国石化达成协议,其全部资产负债均由后者承担。同时,以1元现金向中国石化回购其所持有全部9.2亿股公司股份。以自身资产定向回购控股股东股份,S*ST炼化的案例与云天化有着相近之处。

      值得一提的是,除目前普遍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外,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还新增了三种可以回购的情形: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这三种情形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均有重要意义——如果将回购的目的加以推广,那么,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操作可以简化、公司股权激励可不必创设新的股本、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也并非一定需要第三者提供。

      在回购的具体方式上,也有值得创新的地方。现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方式进行。不过,目前上市公司回购也限于利用集中竞价进行。从去年下半年双良节能等数个案例的情况来看,要约方式不仅可以一次性回购完毕所需股份,对市值管理也有较大的帮助。

      有趣的是,云天化在2000年曾因解决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一股独大”,同时筹集云天化集团收购其他业务资金,已经进行过定向回购的尝试。如今,云天化又以回购开辟了上市公司对价支付与资本运作的新篇章,冥冥之中似有天意。

      总之,回购的目的十分广泛,而其操作又十分灵活,是一种被大大低估的资本运作手段。上市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灵活运用以达到资源配置及股东利益的优化。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应调整规章制度。现行的回购管理办法是2005年制定的,至今已八年有余。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曾表示,目前回购制度仅针对回购社会公众股,应当考虑将更多回购方式、更多回购目的纳入正轨,以进行引导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