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3年7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38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于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接受申购,于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接受赎回,丰信 B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
总体来看,本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丰信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丰信A的约定收益,在极端情形下,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时,丰信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丰信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信A份额和丰信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2、丰信A:指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信A份额
23、丰信B:指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信B份额
24、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丰信A的申购申请
25、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的前一工作日为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丰信A的赎回申请
26、丰信A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7、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丰信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工作日为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供投资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
28、丰信B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或丰信B开放时,依本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信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与丰信B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如有)的总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500 | 50% |
|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 49% |
|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50 | 1% |
| 总 计 | 15,000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年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AI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继之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Andrea Vismara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合规控制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毕国强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工商管理硕士(MBA),国籍:加拿大。历任广州文冲船厂经营部船舶科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AIM Trimark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四处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戴钢先生,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广东民安证券研究发展部,担任研究员;2005年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等职;2011年12月起至今担任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起至今兼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起兼任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戴钢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及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价值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杨俊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普惠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鹏华丰润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夏虹
电话:021-68475682
传真:021-68475623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支持社会经济发展”为己任,以“点滴用心、相伴成长”为服务理念,以“总体形成特色、区域兼顾差异、局部突显亮点”为指导思想,稳健经营,规范管理,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上海银行自2005年获批率先在城市商业银行系统中实现跨区域发展以来,已先后在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无锡、绍兴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中西部重点城市的骨干网络框架。
上海银行拥有营业网点294个,设有自助银行186个,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ATM、CDM、XDM、ASM等)2337台,并与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16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此外,上海银行还设立了信用卡中心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发起设立了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衢江上银村镇银行、江苏江宁上银村镇银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近年来,上海银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公布的2012年“全球前1000家银行”中,按一级资本排序,上海银行位列全球银行业第172位;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此外,上海银行还先后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服务商标”、“全国小企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小企业优秀客户服务银行”、“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全国敬老模范单位”、“中国银行业世博金融服务组织奖”、“最佳企业形象奖”、“银团贷款最佳机构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2012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8169.04亿元;存款总额5450.31亿元,贷款总额3905.40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3.17%;拨备覆盖率285.58%。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产品管理部和托管运作部(下设托管运作团队、稽核监督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平均年龄32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2.9%岗位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截至2013年6月30日,上海银行已托管5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47.2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梁剑波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2) 其他: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潘艳梅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刘颖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信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信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丰信A和每份丰信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信A和丰信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信A与丰信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基金管理人将于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对丰信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基金管理人将于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丰信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开放后,根据丰信A份额和丰信B份额的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三)丰信A的运作
1、收益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丰信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丰信A每个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前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丰信A的约定年收益率,丰信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信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2个工作日内和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公告当期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含)-2%(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信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信B份额。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丰信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丰信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前一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只可提交丰信A的申购申请,赎回开放日只可提交丰信A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信A的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9日生效,丰信A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1月17日(因2014年1月18日为非工作日)和2014年1月16日,丰信A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7月18日和2014年7月17日。以此类推。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丰信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信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信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信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信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信A的份额数×丰信A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丰信A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信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 与丰信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丰信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丰信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丰信B享有,亏损以丰信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信B 承担。
2、开放日
丰信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工作日为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供投资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信B的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9日生效,丰信B的第一次开放日为2014年7月17日(因2014年7月19日为非工作日),丰信A的第二次开放日为2014年7月16日(因2015年7月19日以及2015年7月18日均为非工作日)。以此类推。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丰信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信B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信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信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信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信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信B的份额数×丰信B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丰信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丰信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信A 与丰信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信A和丰信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丰信A和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计算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计算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信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信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信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丰信A约定年收益率,Y为本基金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信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日,丰信A和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信A与丰信B在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信A与丰信B在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信A与丰信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例:设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丰信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自丰信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5亿元,丰信A、丰信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 亿份和9 亿份,丰信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信A年收益率为4.2%。则丰信A、丰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丰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2%×180/365)=1.021元
丰信B 的基金份额净值=(35-1.02071233×21)/9=1.507元
(七)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信A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信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信B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丰信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丰信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丰信A约定年收益率,Y为本基金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信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信A和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T日,丰信A和丰信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信A与丰信B在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信A与丰信B在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信A与丰信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自丰信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6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亿元,丰信A、丰信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丰信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信A年收益率为4.2%。则丰信A、丰信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丰信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2%×60/365) =1.007元
丰信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31-1.007×21)/9=1.095元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18日证监许可[2013]938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采取永续分级的方式运作。其中,丰信 A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于丰信A的申购开放日仅接受申购申请,于丰信A的赎回开放日仅接受赎回申请;丰信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于丰信B的申购赎回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丰信A和丰信B分别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可参与丰信A或丰信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丰信A和丰信B的认购。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其中丰信A上限21亿份,丰信B上限9亿份,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丰信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丰信A与丰信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信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募集场所
丰信A和丰信B分别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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