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3- 040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海康威视制造基地10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宗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7、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总数2,912,263,579股,占公司总股本4,017,223,222股的72.4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仲丽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项目重庆社会公共视频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中的5亿元人民币用于补充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项目资金缺口。
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累计6.5亿投资金额范围内(含该项目原募集资金投资额度1.5亿元)继续实施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项目,并将项目完成时间延迟至2014年12月31日。如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预计资金额度,超出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2,912,263,57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正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