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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3-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3-061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0月14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85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00万股。并于2010 年4 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6,700万股。

    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7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0股,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份由6,700万股增加到13,400万股。

    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以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4,000,000股为基数,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34,000,000股增加为201,000,000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97号),2012年5月1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48,184,818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201,000,000股增加为249,184,818股。

    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以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49,184,818股为基数,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249,184,818股增加为498,369,636股。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承诺

    在公司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控股股东邵雨田先生以及股东冯小玉先生、冯海斌先生、郑发勇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这部分股份;公司控股股东邵雨田先生以及股东冯小玉先生、冯海斌先生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自愿追加股份锁定期承诺

    2013年4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邵雨田先生以及股东冯小玉先生、冯海斌先生、郑发勇先生基于对公司发展的信心,签署承诺对其所持的全部公司股份追加6个月的锁定期限,锁定期自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10月13日,详见2013年4月10日披露的公司《股东追加股份锁定承诺公告》。

    3、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未占用本公司资金,本公司未违法违规为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提供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0月14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0%。

    3、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

    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备注
    1邵雨田178,500,000178,500,000 
    2冯小玉54,000,00054,000,000 
    3冯海斌35,100,00035,100,000 
    4郑发勇32,400,00032,400,000 
    合计300,000,000300,000,000 

    备注1:截至本公告日,股东邵雨田先生质押冻结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股东冯小玉先生质押冻结股份14,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股东冯海斌先生质押冻结股份35,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股东郑发勇先生质押冻结股份27,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

    备注2:邵雨田先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冯小玉先生任公司董事,冯海斌先生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以上几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就本公司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公司上述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各项承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齐鲁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