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3-055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新疆华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能源”)诉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73),对上述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该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2012年5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华宇能源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4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新疆海龙于2012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华宇能源货款5265816.16元和拖欠货款利息21721.49元;
2、案件受理费48813元,减半收取为24407元,由被告新疆海龙负担。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华宇能源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3)兵一执字第21号】,执行通知内容如下:
1、根据调解书中的第一项内容,向本院支付人民币5287537.65元(货款5265816.16元+利息21721.49元);
2、根据调解书中的第二项内容,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7元;
3、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3960元,邮递费200元;
4、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下:
每日人民币1726.3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金人民币5311944.65元,从2012年7月16日开始计息,直到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公式:5311944.65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85%/360(天)*2(倍)*延迟履行的天数]。
如果超过六个月仍未能支付(或部分未能支付),上述基准利率亦将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届时,按照相应期限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新疆海龙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义务,支付的除合同金额526.58万元之外的款项会减少新疆海龙的当期利润。
四、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4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3)兵一执字第21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