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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2013-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53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人民币20,000万元整)

      ●委托贷款期限:1年

      ●委托贷款利率:6.336%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根据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10月9日,公司与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财务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润公司”)签署编号为“WTDK2013037号”的《委托贷款合同》,公司通过开滦财务公司向唐山中润公司提供2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公司向唐山中润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此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唐山中润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期限自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8日止,贷款利率为6.336%,贷款期限一年。公司本次向唐山中润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唐山中润公司向开滦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上市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放委托贷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期限内,公司向唐山中润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截至目前公司已对唐山中润公司提供担保51,500万元,发放委托贷款29,000万元,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剩余额度69,500万元。

      二、委托贷款对象/借款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点(主要办公地点):唐山海港开发区3号路南

      注册资本:155,924.75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贺明

      经营范围:焦炭、硫铵、焦炉煤气、焦油、粗苯、硫磺、甲醇、杂醇、液氧、苯、甲苯、二甲苯、重苯、氢气、液化氮的生产销售。

      唐山中润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4.08%的股权;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的股权,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持有其0.92%的股权。截至2012年末,唐山中润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73,187.11万元,负债总额308,127.19万元(其中:贷款总额168,5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08,127.19万元),净资产165,059.92万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实现596,898.08万元,利润总额实现3,000.73万元,净利润-161.09万元;截至2013年6月末,唐山中润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69,240.17万元,负债总额301,695.85万元(其中:贷款总额153,7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01,695.85万元),净资产167,544.31万元,2013年1-6月营业收入实现274,252.22万元,利润总额实现2,282.88万元,净利润2,303.36万元。

      三、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和相关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发放委托贷款为138,400万元,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公司未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也不存在违规发放委托贷款和逾期未收回委托贷款的情形。其中:为子公司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6,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润公司发放委托贷款7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考伯斯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3,400万元,为山西介休义棠倡源煤业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6,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000万元。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