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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放行政处罚权并非“一放了之”
    2013-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颜剑

      

      作为证券监管体制调整的重要一步,本月开始,证监会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有部分市场人士对此提出下放审批权可能加大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称,该项工作经过精心准备,周密部署,不会“一放了之”。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对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成为证监会机关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行使处罚权的工作也是对派出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目前证监会派出机构垂直管理,人、财、物独立于地方,能够贯彻证监会各项政策措施,在监督制衡等机制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各派出机构将严格、严肃执法,依法、公平、公正实施好行政处罚工作。

      根据此次证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对除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之外的自立自办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处罚,案件审理标准比较明确,所有处罚案件按要求都将及时公开,接受群众、市场和媒体广泛监督,对不处罚的案件,也将留痕留档,接受各方审查。

      发言人说,为开展好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证监会前期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准备,并进行了前期试点等分阶段实施步骤。目前,各项工作已部署到位,确保各派出机构依法严格办案。证监会还制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下一步还将继续予以完善和细化,派出机构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予以遵守。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要求,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制度,所有案件必须报证监会相关部门备案,负责备案的部门将适用统一的标准对每一个案件的主要事实、事实定性、责任区分、量罚的适当性、审理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核。派出机构对认定或处理意见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再次备案。同时,为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等风险,专门确立了案件提审和指定管辖制度,证监会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理原由派出机构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派出机构进行异地审理。

      此前,证监会36家派出机构均已分别制定了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规则要求审理工作须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和审理合议制度,各派出机构案件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分离,分管审理和调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开负责,案件审理多人合议合署。此外,所有参与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也被要求严格遵守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严守工作秘密。

      据介绍,在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期间,上海、广东和深圳三家证监局所有移交审理的案件均以处罚结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评价,试点地区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到位、事实认定准确、处罚幅度适当,案件处罚能够保证尺度、标准的统一,未出现试点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情况,也未发现地方干扰办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