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46 股票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13-019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40,088,452.9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海事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原告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机械”)因船舶建造合作纠纷起诉了镇江索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简称“索普船厂”)、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索普集团”)和本公司(或简称“江苏索普”)。
二、诉讼案件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
原 告:浦发机械
被告一:索普船厂
被告二:索普集团
被告三:江苏索普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的垫付款129,088,452.97元和违约金9,228,193.32元,以及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船舶出口代理费人民币800万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万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原告一若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将索普集团质押给原告的1000万股“江苏索普”股票与索普集团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押权;
6、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829,842.49元;
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18日,被告一与原告就代理出口两艘化学品船签订了《船舶出口代理协议》,约定在2010年5月31日和2010年6月30日以前交船,船东为O.W.公司。
但由于被告一的责任,两艘船舶均未能按期建造和交付,且一再延期。2012年1月,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为原告代理出口的这两艘化学品船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的总额2676万美元的还款保函和银行保函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被告一仍然未能按期交船,2012年7月4日,船东正式提出弃船,并向保函开具银行索偿还款保函、履约保函及利息。2012年10月起,原告陆续代被告支付了29,403,527.29美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一尚欠原告垫付款项共人民币129,088,452.97元。另外,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船舶出口代理费人民币800万元、律师费60万元。并要求索普集团和本公司为上述应付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调解情况
2013年10月9日,上述当事人在上海海事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1、被告方确认应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40,088,452.97元。
2、2013年10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并自2013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00万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3、原告已预缴本案诉讼费374,121元,由被告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
4、如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条,则被告应加付欠款余额8%的违约金。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控股股东——索普集团承诺,如果索普船厂未能正常履约,上述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将全部由索普集团承担。因此,预计本次诉讼及调解协议不会对公司本期和后期利润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