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市场
  • 7:评论
  • 8:艺术资产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读图
  • A7:基金·焦点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特别报道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特别报道
  • A16:基金·海外
  •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3年10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1版:信息披露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版)

    单笔认购金额 (M)费率
    M<100万元0.6%
    100万元≤M<300万元0.4%
    3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惠利B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费率
    M<100万元0.24%
    100万元≤M<300万元0.12%
    300万元≤M<500万元0.04%
    M≥500万元1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惠利A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惠利A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2)惠利B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利B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惠利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利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99,413.58份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数量限制

    (1)惠利A份额的认购限制

    惠利A份额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利B份额的认购限制

    惠利B份额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和单个账户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折算

    (一)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前3个惠利A份额的开放期内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第4个惠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利A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利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利A份额的份额数×惠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

    惠利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若惠利B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利B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2个公历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B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利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利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利B份额的份额数×惠利B份额的折算比例

    惠利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惠利B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利B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或开放期)及时间

    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和(或)申购,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4个开放期不开放惠利A份额的申购,第4个开放日不开放惠利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4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3个惠利A份额的开放期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个惠利A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A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利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4个开放日不开放),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个惠利B份额的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惠利B份额的开放日与惠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个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共同开放日,如果对惠利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利B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A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惠利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投资人在开放日(或开放期)办理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惠利A份额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惠利A份额的赎回价格以惠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惠利A份额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惠利A份额申购价格以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惠利B份额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惠利B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惠利A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惠利B份额赎回遵循“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惠利B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惠利B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惠利B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惠利B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惠利B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惠利B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惠利B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前3个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惠利B份额第四个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利B份额的前3个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惠利B份额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个赎回开放日,如果对惠利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利B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A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惠利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并按照惠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惠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人。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个赎回开放日,如果对惠利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利B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A份额的余额小于惠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惠利A份额进入申购开放日,并对惠利A份额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惠利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等于惠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惠利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在对惠利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惠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惠利A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在经确认后的惠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惠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利A份额的第四个赎回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惠利A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第四个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申请;惠利B份额第四个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惠利A份额的申购限制

    惠利A份额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惠利B份额的申购限制

    惠利B份额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利A份额或惠利B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利A份额或惠利B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惠利A份额的赎回价格以惠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申购价格以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惠利B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利A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惠利B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惠利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惠利B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费率
    M<100万元0.8%
    100万元≤M<300万元0.5%
    3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惠利B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费率
    M<100万元0.32%
    100万元≤M<300万元0.15%
    300万元≤M<500万元0.06%
    M≥500万元1000元/笔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惠利A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为惠利B份额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惠利B份额的赎回费率为2.0%;持有二个开放周期的,惠利B份额的赎回费率为1%;持有三个开放周期的,惠利B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5%;持有四个开放周期的,惠利B份额的赎回费为0。对于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赎回费都为0。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5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惠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开放日惠利A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惠利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第4个申购开放日除外),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惠利A份额,则其可得到的惠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惠利B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惠利B份额的开放日(第4个开放日除外),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惠利B份额,申购费率为0.8%,申购当日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其可得到的惠利B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20=97261.1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惠利A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赎回惠利A 份额10,000份,赎回当日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2=10,220.00元

    2)惠利B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利B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利B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利B份额的第2个开放日赎回惠利B份额 10,000份,赎回当日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这些份额的持有期等于2个开放周期,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00%=105.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0=10,395.00元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在惠利A份额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惠利A份额的赎回申请(惠利A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若在惠利A份额及惠利B份额的共同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惠利B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若本基金惠利B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利B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若本基金惠利B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利B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操作。本基金的过渡期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次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和惠利A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部分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由此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收益进行分析,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个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除外)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通过采取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其它交易策略

    (1)杠杆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公司债跨市场套利:公司债将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挂牌,根据以往的经验,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本基金将利用两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增加基金资产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惠利A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惠利B份额为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份额设置保本保障机制的,则惠利B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或开放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惠利A份额及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或开放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惠利A份额及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惠利A份额及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内(或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或开放期),基金管理人还要将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比例(如有)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过渡期内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需将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或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惠利A份额与惠利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或开放期)以及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惠利A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惠利B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利A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利A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惠利A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惠利A份额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惠利A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基金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成立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自基金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扣划;如基金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由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赎回和(或)申购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工作日次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惠利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7)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惠利B份额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与到期日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惠利B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对于保本赔付差额的计算及支付不承担复核义务。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利B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惠利B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利B份额的保本金额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惠利B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惠利B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惠利B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利B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惠利B份额的保本周期每2年为一个周期,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为同一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惠利B份额的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惠利B份额(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3)/1.00=9,943.36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净值为0.90元。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3=10,003.00元

    可赎回金额=0.90×9,943.36=8,949.02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8,949.02=1053.98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利B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认购保本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0,003.00元。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资产净值为1.20元。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3=10,003.00元

    可赎回金额=1.20×9,943.36=11,932.03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利B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1,932.03元。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惠利B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与到期日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利B份额的保本金额;

    2、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惠利B份额;

    3、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惠利B份额;

    4、在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若惠利B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九、惠利B份额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惠利B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B份额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惠利B份额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73
    合 计100

    2011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1年3月末,公司拥有11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1072.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571.6亿元。

    2012年12月末,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977.29亿元。截至2012年12月,中投保为20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347.17亿元人民币。

    (2)主债权

    主债权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在本基金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的权利。主债权相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又称为“主债务”。

    (3)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B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限为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保证范围最高限额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惠利B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保本保障范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保本金额。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为本基金惠利B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仅针对惠利B份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如无特殊说明,保本周期均指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中涉及惠利B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主债权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在本基金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的权利。主债权相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又称为“主债务”。

    (2)本基金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4)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惠利B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惠利B份额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不低于惠利B份额认购保本金额;

    (2)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惠利B份额;

    (3)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惠利B份额;

    (4)在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惠利B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惠利B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惠利B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惠利B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惠利B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惠利B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惠利B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惠利B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惠利B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基金合同的附件。投资人购买惠利B份额的行为视为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在本基金惠利B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B份额提供保证收取的担保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担保费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2%。。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惠利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前一日惠利B份额数×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当确定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惠利B份额10%以上的惠利B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惠利B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但更换保证人的决议仅需经参加大会的惠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惠利B份额10%以上的惠利B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惠利B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但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仅需经参加大会的惠利B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惠利B份额10%以上的惠利B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惠利B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且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惠利B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