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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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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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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指数投资部、机构投资部、现金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机构业务团队、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定量投资部、指数投资部、现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分析与管理、投资流程绩效考核。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业务团队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招聘、薪酬福利、激励和考核、人员培训和发展、人事档案、行政性后勤管理和服务等。

    3、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3年9月27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4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泰和封闭、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安奎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外经处处长、香港吉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吉林天信投资公司总经理;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8月5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处长,外企服务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Wolfgang Matis 先生,董事,德国籍,法兰克福商学校经济专业(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曾任德意志银行全球固定收益负责人、全球市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法兰克福)董事会成员、CEO兼发言人。

    Mark 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1998年至2000年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曾任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第一、二届委员,2000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利刚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2001年2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MBA。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年3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8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关子宏先生,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在2012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就任于嘉实基金固定收益部并兼任嘉实国际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关先生在亚洲固定收益、美元信用债、全球债券组合和外汇投资方面具有超过12年的经验,曾就职于霸菱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债券投资总监,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及北京)的亚洲固定收益及外汇部董事,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的亚洲固定收益投资董事和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基金经理等职务。自2012年2月至今担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arvest Fund Intermediate Bond和DWS Invest II China High Income Bonds基金经理职务,自2012年4月至今任DWS Invest China Bonds基金经理职务。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戴京焦女士,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总经理助理詹凌蔚先生、定量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机构投资部总监党开宇女士、资深基金经理陈勤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划分为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6:4(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募集资金中以美元募集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等值的人民币份额以确定募集是否符合基金份额配比要求)。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嘉实新兴市场B封闭运作。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本基金以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以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与嘉实新兴市场B之比不超过6:4为原则,对嘉实新兴市场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嘉实新兴市场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嘉实新兴市场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嘉实新兴市场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嘉实新兴市场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6∶4 的情形;如嘉实新兴市场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6∶4的情形。份额配比的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嘉实新兴市场A 的运作

    (1)约定年收益率

    嘉实新兴市场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收益率将在本基金的募集期及每个开放日前设定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

    计算公式为:

    嘉实新兴市场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同期美元利率参照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值+浮动利差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美元利率参照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值+浮动利差”。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基金份额发售之日前及每一个开放日前公告接下来6个月的浮动利差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1%(含)到2%(含)。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美元利率参照银行最新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和在基金份额发售之日前公告的利差值设定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美元利率参照银行最新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及利差值重新设定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嘉实新兴市场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美元利率参照银行最新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及利差值重新设定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第2位四舍五入。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嘉实新兴市场A折算后的1.000美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根据约定年收益率所计算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为对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并不代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得收益。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年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例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工行、中行、农行和建行公布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0.75%、0.80%、0.80%和0.80%,则美元利率参照银行一年期美元定存利率的平均值为0.8%,假设在基金份额发售之前公告的利差值为1.7%,,则嘉实新兴市场A的年收益率为:

    嘉实新兴市场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0.8% +1.7%=2.5%

    (2)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

    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每满6个月之日(但不包括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规模限制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2倍嘉实新兴市场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在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嘉实新兴市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本基金的估值日为T+1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为基准,在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开放日。

    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嘉实新兴市场B的运作

    (1)在自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嘉实新兴市场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在扣除嘉实新兴市场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嘉实新兴市场B享有,如本基金收益不足以支付嘉实新兴市场A的约定收益及本金,则以嘉实新兴市场B的本金弥补。极端情形下,若嘉实新兴市场B的本金不足以支付嘉实新兴市场A的本金或约定收益时,嘉实新兴市场A的本金亦可能受损。在存在上述亏损的情形下,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以其各自的资产净值为限承担亏损。

    4、基金份额发售

    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将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分别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计算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届满日分别计算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

    (1)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TA为自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人民币)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RSA为T日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份额余额,RSB为T日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份额余额,R为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D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ET为T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美元乘以T日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元)之和”并以当日汇率折算为本基金基准货币的金额,则T 日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美元)计算公式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设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的运作天数为184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4亿份和15亿份,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年收益率为2.5%,T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为6.1528。

    若基金资产净值为45亿元,则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184/365×2.5%)=1.013美元

    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45-4×1.013×6.1528)/15=1.338元

    若基金资产净值为35亿元,则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184/365×2.5%)=1.013美元

    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35-4×1.013×6.1528)/15=0.671元

    若基金资产净值为20亿元,则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20/(4×6.1528)=0.813美元

    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 0元

    6、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TA为自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人民币)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RSA为T日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份额余额,RSB为T日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份额余额,R为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D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ET为T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

    (1)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美元乘以T日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元)之和”并以当日汇率折算为本基金基准货币的金额,则T日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ef_ NAVAT(美元)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嘉实新兴市场A非开放日,Ref_NAVAT(美元)为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Ref_NAVAT(美元)=NAVAT(美元)为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设自嘉实新兴市场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58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4亿份和15亿份,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年收益率为2.8%,T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为6.1000。

    若基金资产净值为45亿元,则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58/365×2.8%)=1.004美元

    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45-4×1.004×6.1000)/15=1.367元

    若基金资产净值为35亿元,则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58/365×2.8%)=1.004美元

    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35-4×1.004×6.1000)/15=0.700元

    若基金资产净值为20亿元,则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0/(4×6.1000)=0.820美元

    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0元

    二、分级运作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分级运作届满,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将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运作方式见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9月4日《关于核准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54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分级运作届满日除外),嘉实新兴市场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基金管理人将终止本基金分级运作方式,转为正常情形下每个交易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届满日前公告说明。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3年10月18日到2013年11月18日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分别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参与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或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或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嘉实新兴市场B 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以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与嘉实新兴市场B之比不超过6:4为原则,对嘉实新兴市场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其中,每份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按照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成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进行比较。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上述募集规模上限,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外管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外管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相应人民币)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2013年10月18日到2013年11月18日,其中嘉实新兴市场A自2013年10月29日到2013年11月18日进行发售;嘉实新兴市场B自2013年10月18日到2013年10月28日进行发售。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2、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认购须使用美元,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认购须使用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尽相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并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嘉实新兴市场A认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2,0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2)嘉实新兴市场B认购金额的限制:本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5、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不收取认购费,嘉实新兴市场B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级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级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的初始面值为1.000美元,嘉实新兴市场B的初始面值为1.000元人民币。

    (1) 嘉实新兴市场A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嘉实新兴市场A的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4:某投资人投资1万美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 10)/1.000 =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可得到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10,010.00份基金份额。

    (2) 嘉实新兴市场B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嘉实新兴市场B的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5: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 99,403.57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7 = 596.43元

    认购份额=(99,403.57 + 100)/1.000=99,503.5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可得到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99,503.57份基金份额。

    8、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中“嘉实新兴市场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嘉实新兴市场A所有份额。

    (三)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美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本基金的估值日为T+1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为基准,在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嘉实新兴市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数×嘉实新兴市场A的折算比例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结果中,不足0.0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0.0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开放日对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办理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嘉实新兴市场A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相关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详见相关公告的有关规定。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美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本基金以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以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与嘉实新兴市场B之比不超过6:4为原则,对嘉实新兴市场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对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嘉实新兴市场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嘉实新兴市场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3/2倍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则对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嘉实新兴市场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余额大于3/2 倍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则在确认后并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余额不超过3/2倍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其中,每份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按照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成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进行比较。嘉实新兴市场A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嘉实新兴市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嘉实新兴市场A申购和赎回申请。嘉实新兴市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2,0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一投资者的累计申购份额不设上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美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嘉实新兴市场A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0美元确定。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6:某投资人投资1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当日嘉实新兴市场A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 =10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可得到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100,000.00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嘉实新兴市场A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为赎回的有效份额乘以1.000美元确定。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赎回当日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例7: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 5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嘉实新兴市场A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X 1.000 =50,000.00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5万份所持有的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50,000.00美元。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人赎回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5)-(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嘉实新兴市场A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支付赎回款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1)全额支付赎回款: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可以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更名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申购、赎回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购”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依此类推;

    (5)一般情况下,本基金赎回遵循“分币种赎回”原则,即赎回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赎回美元计价的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但在今后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可开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即赎回人民币或美元计价的份额,均可获得经许可的其他币种的赎回款,具体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7)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各类别份额可采用多币种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一投资者的累计申购份额不设上限。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2,0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100美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一投资者的累计申购份额不设上限。

    对于已持有某一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一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另一份额类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对任一份额类别的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A1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2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的赎回费用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1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A1、C2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A1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2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1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本基金C2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1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1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1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8: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1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1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1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2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2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A1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1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2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2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9: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1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基金转型分级运作终止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5)-(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经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后,本基金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时,发生外汇管制或换汇问题,导致无法支付指定币种的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10%,即认为该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此处所指“基金转换”不包括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参见临时公告)。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的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分级运作终止,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类别份额,在正常情形下,每个交易日办理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嘉实新兴市场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嘉实新兴市场A的处理方式。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T+1日计算的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做出选择的,其持有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份额。

    (三)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将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份额,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将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1类份额。

    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2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的具体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或1.000美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份额转换后1.000美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嘉实新兴市场A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在份额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嘉实新兴市场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嘉实新兴市场B 份额转换比率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2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数×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转换比率

    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数×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转换比率

    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2类基金份额数和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结果中,不足0.0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0.0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或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转换比率、嘉实新兴市场A(或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1、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仍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的规定执行。

    (六)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A1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1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1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2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2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2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1类和C2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A1类和C2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14、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FX×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FX为前一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其中A1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2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计算方法如下:

    H=E×FX×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FX为前一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T+1日完成T日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计算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嘉实新兴市场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嘉实新兴市场A与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1类与C2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级别(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小于某一级别(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某一级别(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1类C2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人民币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种;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美元等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等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5)由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2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下转24版)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安奎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股权结构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付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0%
    100万元≤M<300万元0.40%
    300万元≤M<500万元0.2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A1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含申购费)A1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300万元0.50%
    3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持有期限(H)赎回费率
    H<365天0.10%
    365天≤H<730天0.05%
    H≥730天0

    持有期限(H)赎回费率
    H<30天0.75%
    H≥30天0

     赎回1赎回2赎回3
    赎回份额(份,a)10,00010,000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1.1001.2001.300
    持有时间HH<365天365天≤H<730天H≥7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0.1%0.05%0
    赎回总额(元,d=a×b)11,00012,00013,000
    赎回费(e=c×d)1160
    赎回金额(f=d-e)10,989.0011,994.001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