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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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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首次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首次开放后,基金管理人T+2日内,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T+2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T+2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某一类(或某一级别)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7)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的基金转换及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8)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30)本基金开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

    (31)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本基金合同所述信息披露事项、披露时间、内容及要求,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发布新的规定的,本基金信息披露事宜即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基金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部分(如有)由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开放式311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华

    行政总裁: 王冬胜

    联系人: 吴国鸿汇丰银行证券服务全球托管中国区总经理

    电话: +86 10 59996398, 13911983934

    传真: edmond.k.h.ng@hsbc.com.hk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589.69亿港元

    2012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6.0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集团是全球最大规模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在欧洲,亚太区,美洲,中东及非洲等8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约8,000个办事处。

    集团透过四个客户群及环球业务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计有:个人理财(包括消费融资),工商业务,企业银行,投资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私人银行有关本集团在全球的业务。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是汇丰集团的始创成员,于1865年3月及4月先后在香港和上海成立。该行是汇丰集团在亚太区的旗舰,也是香港最大的本地注册银行。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或违约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上海直销中心、深圳、成都、青岛、杭州、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和嘉实网上交易。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215577
    联系人赵虹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室
    电话(021)38789658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30H
    电话(028)86202100传真(028)86202100
    联系人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附楼二楼
    电话(0755)25870686传真(0755)25870663
    联系人周炜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3502室
    电话(0532)66777766传真(0532)66777676
    联系人陈建林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313室
    电话(0571)87759328传真(0571)87759331
    联系人徐莉莉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0591)88013673传真(0591)88013670
    联系人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025)66671118传真(025)66671100
    联系人简斌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415-2416室
    电话(020)87555163传真(020)81552120
    联系人庄文胜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联系电话010-66107900
    网址www.icbc.com.cn客服电话95588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联系人张兰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联系人金毅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金毅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决定进行份额转换的权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及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确定转换后本基金A1类和C2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及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转换后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涉及的提案、出席、表决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分级运作届满日起,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投票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投票权数。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②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同时包括嘉实新兴市场A与嘉实新兴市场B,并且占各该级别份额总数的10%以上;本基金终止分级运作方式并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同时包括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2类份额,并且占各该类别份额总数的10%以上,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存在前述情形,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或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或销售币种;

    (8)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终止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并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在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开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含50%)(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级别总份额50%以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项下第一款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级别总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涉及的表决应分别独立实施。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分级运作届满日起,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1类份额、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涉及的表决应合并实施。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在满足前二款所述条件下,有效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a)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C.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D. 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部分(如有)由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安奎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付强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基金管理人的约定监督事项,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房地产信托凭证(REITs)、公募基金(包括ETF)、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债券期货、货币远期或期货合约、外汇互换等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新兴市场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新兴市场债券”指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发行的债券、总部登记注册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或主要业务收入/资产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机构、企业等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离岸人民币债券及中国、香港美元债券部分亚洲及其他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政府、金融机构及公司发行的以美元或本币计价的固定收益证券。

    “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所指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包括:中国、韩国、台湾、香港、新加坡、印度、土耳其、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以色列、菲律宾、中东地区、南非、埃及、摩洛哥、俄罗斯、捷克、波兰、匈牙利、巴西、墨西哥、智利、哥伦比亚、秘鲁、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8)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I.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II.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I.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转至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D.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E.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基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履行业务监督职责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F.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业务监督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业务监督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的约定年收益率、嘉实新兴市场A与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配比,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C.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D.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第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B.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时,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C.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D.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E.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H.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把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1类与C2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B.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先行承担,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D.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F.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G.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H.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嘉实新兴市场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嘉实新兴市场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A.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B.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部分(如有)由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H.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月10日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