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发布了《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69号文核准募集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融地产ETF”)已于2013年8月28日开始募集,基金管理人现管理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金融地产LOF”或“本基金”)与金融地产ETF的标的指数相同,同样可在二级市场交易,且金融地产ETF相比本基金具备对标的指数跟踪更紧密、交易成本低等优势,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便于投资者进行场内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审议在金融地产ETF成立后,将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并将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份额等相关事项。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17:00止(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9月16日,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金融地产LOF全体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送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等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授权委托材料。代理人若为个人,在受托投票时,应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若为机构,在受托投票时,应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该机构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国投瑞银基金公司 地址:深圳邮政信箱518048-033 邮编:518048 ]
或
[收件人:杨蔓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国投瑞银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4008806868或0755-83575992、0755-83575991]
(二)网络表决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行使权利,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在网站设立投票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www.ubssdic.com,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持有份额数量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五、授权参与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通过纸质表决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人在会议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基金管理人等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二)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或电话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或电话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持有人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见附件三),同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请参见附件三)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同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等印鉴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类型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的,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国投瑞银基金公司 地址:深圳邮政信箱518048-033 邮编:518048 ]
或
[收件人:杨蔓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国投瑞银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4008806868或0755-83575992、0755-83575991]
基金管理人接受纸面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16:00。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设置本次会议授权专用电话号码 (400-880-6868转0),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该号码,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客服中心坐席代表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核实持有人身份的前提下为持有人完成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接受电话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16:00。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持有人授权意见代表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2)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授权意见,多选、未选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3)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4)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公证机构将在投票表决期间或计票过程中对以上授权有效性予以公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授权的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专用信箱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计票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17:00,其后送达的表决票为无效表决。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规则: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2)网络表决票
1)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17:00(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网络投票的,以系统记录的最后一次表决意见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多种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的,以系统记录时间及授权、表决意见送达收件人时间在后者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575991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13年10月18日开始持续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本基金持续停牌不会对本基金的场内外正常申赎造成影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4、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份额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金融地产ETF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赎回,但由于金融地产ETF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限制,低于此限制的份额将无法办理赎回。对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转换后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所持有的金融地产ETF份额,也可以在份额转换前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或场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方案说明》
附件一:
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融地产ETF”)已于2013年8月28日开始募集。基金管理人现管理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金融地产LOF”或“本基金”)与金融地产ETF的标的指数相同,同样可在二级市场交易,且金融地产ETF相比本基金具备对标的指数跟踪更紧密、交易成本低等优势,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便于投资者进行场内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在金融地产ETF成立后,将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并将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基金份额(无转换费用),变更后的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不再以LOF模式上市交易。
为实施上述变更并符合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需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基金的名称、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以及本基金变更为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后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基金份额的具体方案,详见本公告附件四《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方案说明》。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此次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各项工作的具体安排。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附件二: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审议事项 | 《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 | |||||||||||||||||||
表决意见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3年 月 日 | ||||||||||||||||||||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对应类型的基金份额总数。 |
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 ||||||||||||||||||||
授权人姓名/名称 | ||||||||||||||||||||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兹授权 代为行使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权利,并对《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按如下意见表决(请以打“√”方式选择): | ||||||||||||||||||||
同意 | 反对 | 授权代理人表态 | ||||||||||||||||||
授权人(签名/盖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 ||||||||||||||||||||
5、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6、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为代理人,并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
附件四: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方案说明
一、方案说明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融地产ETF”)已于2013年8月28日开始募集。基金管理人现管理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金融地产LOF”或“本基金”)与金融地产ETF的标的指数相同,同样可在二级市场交易,且金融地产ETF相比本基金具备对标的指数跟踪更紧密、交易成本低等优势,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便于投资者进行场内交易,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在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融地产ETF”)成立后,将“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金融地产LOF”或“本基金”)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并将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基金份额(无转换费用),变更后的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不再以LOF模式上市交易。
(一)《基金合同》主要修改内容
为实施上述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审核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拟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修订形成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将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予以具体决定并公告,主要修改对比如下:
原文 | 修订方式/修订后内容 |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全文原基金名称变更为: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释义 | |
无 | ETF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
五、标的指数 略 | 四、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ETF 为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 |
无 |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第六部分) |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无 |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
无 |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原第七部分) | |
基金管理人义务: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基金管理人义务: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无 |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中新增: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第八部分) | |
无 | 一、召开事由 中新增: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无 |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原第十二部分) |
略,根据联接基金的特点和法律法规对该类产品的要求,对本部分的投资目标、范围、比例、策略和限制进行整体修改 | 5、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则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
本基金是以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对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成份股的配置基准为95%,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于变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目标ETF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原第十三部分) | |
无 | 一、基金资产总值 新增: 6、目标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四部分) |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无 |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
无 | 新增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原第十五部分) |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略)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删去原“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原第十九部分) | |
无 | …… (10)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原第二十三部分) |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2013年**月**日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自2013年**月**日起生效。 |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
除依据上述“(一)《基金合同》主要修改内容”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要求,及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产品特征,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因此,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修改后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产品特征,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方案具有必要性,且符合相关规定
1、《基金合同》修改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后,主要投资标的将变更为金融地产ETF,相比于直接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通过投资于金融地产ETF跟踪标的指数,具备以下优势:
(1)基金投资成本有望降低
本基金在变更为联接基金后,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二级证券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金融地产ETF的投资。在二级市场交易方面,根据目前的交易费用规则,交易ETF基金无需缴纳印花税,因此本基金的投资成本低于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分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意味着投资收益的提升。
(2)可适度参与套利,增强收益
ETF二级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折溢价,根据联接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变更为联接基金后,可适度参与金融地产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组合套利,增强基金收益。
(3)通过参与股指期货,提高运作效率
本基金在变更为联接基金后,拟将股指期货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有利于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4)在运作费用、申赎安排等方面对场外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影响
对于场外份额持有人而言,本基金在变更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水平不发生变化,且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同时,本基金变更后,场外申购、赎回费率不发生变化,份额持有期限连续计算,因此,本基金在变更为联接基金后,在运作费用、申赎安排等方面对场外份额持有人利益均无影响。
(5)场内份额转换有利于场内份额持有人投资操作
本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后,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份额(无转换费用),有利于场内份额持有人进行投资操作:
1)转换前后场内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且场内交易不受影响
根据本基金场内份额转换原则,转换完成后,除由于取整造成的误差外,场内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同时,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份额后,二级市场交易不受影响,利益得到保障。
对份额转换公式说明如下:
若T日为场内份额转换基准日,则场内份额转换的公式为:
场内份额转换比例=联接基金T日份额净值/金融地产ETF基金T日份额净值
转换后场内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金融地产ETF份额=转换前场内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场内份额转换比例
其中,场内份额转换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转换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份额转换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T日,某持有人持有联接基金场内份额10,000份,联接基金份额净值为0.8018元,金融地产ETF份额净值为1.0002元,且据此计算的场内份额转换比例为0.801639672,在转换并取整后,该场内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金融地产ETF份额为8,016份。
2)二级市场投资标的更为明确
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份额后,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将不再以LOF模式上市交易并根据交易所规则办理终止上市,投资标的和投资者投资方式单一、明确,避免出现场内投资标的重复、易引起投资者混淆的情况。
3)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效率有望得到提高
由于ETF基金具备独特的实物申赎模式,当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实时参考净值出现明显偏差时,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赎、搭配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套利收益。套利机制的存在可有效地纠正ETF份额二级市场的折溢价,确保ETF交易价格与实时参考净值高度一致,从而有望提高场内份额持有人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效率。
综上,实施《基金合同》修改,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具备实际可行性。
2、相关修改符合《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前述修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就《基金合同》修改事项,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持有人大会决议及《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修订形成的《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将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予以决定并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三、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和基金托管人充分沟通、并认真征询持有人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将本基金变更为金融地产ETF联接基金的议案。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征询意见,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及场内份额转换的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重新公告,以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持有人利益。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方案议案。
(二)金融地产ETF未能成立的风险
根据本次会议议案规定,本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事项,需要在金融地产ETF成立之后进行。如果金融地产ETF未能募集成立,本基金将按现有《基金合同》规定继续运作。
(三)场内赎回受到限制的风险
场内份额转换为金融地产ETF份额后,二级市场交易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金融地产ETF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赎回,但由于金融地产ETF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限制,低于此限制的份额无法办理赎回。对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转换后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所持有的金融地产ETF份额,也可以在份额转换前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或场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上述方案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400-880-6868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先后于2013年9月30日、10月9日、10月14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发布了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的相关公告。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2013年10月11日为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份额折算结果
2013年10月11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净值为1.062元,大于1.000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折算日日终,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瑞和小康、瑞和远见各自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瑞和300的场内份额。
瑞和300场外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瑞和300场内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折算前后瑞和300、瑞和小康及瑞和远见的份额余额,折算比例,及折算前后基金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如下表所示:
瑞和300份额 | 瑞和小康份额 | 瑞和远见份额 | |
折算前份额数(份) | 148,095,599.80 | 92,517,091.00 | 92,517,091.00 |
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元) | 1.062/0.745 | 1.099/0.771 | 1.025/0.719 |
份额折算比例 | 1.062278339 | 1.099288036 | 1.025268642 |
瑞和300折算增加的瑞和300份额数(份) | 9,223,147.58 | ||
瑞和小康折算增加的瑞和300场内份额数(份) | 9,185,840 | ||
瑞和远见折算增加的瑞和300场内份额数(份) | 2,337,781 | ||
折算后份额数(份) | 168,842,368.38 | 92,517,091.00 | 92,517,091.00 |
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元) | 1.000/0.745 | 1.000/0.771 | 1.000/0.719 |
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折算前后无实质变化。投资者自公告之日起即可查询经注册登记人及本公司确认的折算后份额。
二、恢复交易
自2013年10月15日起,本基金恢复申购、赎回、转托管(包括场外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和配对转换业务。瑞和小康、瑞和远见将于2013年10月15日上午10:30复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分级基金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通知》,本基金完成份额折算后的次一交易日,即瑞和小康、瑞和远见复牌首日(2013年10月15日),瑞和小康、瑞和远见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2013年10月14日)瑞和小康、瑞和远见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即瑞和小康为1.002元,瑞和远见为1.000元,而停牌前(即2013年10月11日)瑞和小康、瑞和远见的收盘价分别为1.034元,1.076元,考虑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当日可能出现交易价格较大幅波动的情形。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5日
关于国投瑞银瑞和小康份额、瑞和
远见份额折算后复牌首日前收盘价
调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以及《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10月11日对在该日登记在册的瑞和300份额(基金代码为:161207,场内简称“瑞和300”)、瑞和小康份额(基金代码为:150008,场内简称“瑞和小康”)及瑞和远见份额(基金代码为:150009,场内简称“瑞和远见”)办理了份额折算业务。对于份额折算的方法及相关事宜,详见2013年10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关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办理折算业务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分级基金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通知》,本基金完成份额折算后的次一交易日,即瑞和小康、瑞和远见复牌首日(2013年10月15日),瑞和小康、瑞和远见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2013年10月14日)瑞和小康、瑞和远见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即瑞和小康为1.002元,瑞和远见为1.000元,而停牌前(即2013年10月11日)瑞和小康、瑞和远见的收盘价分别为1.034元,1.076元,考虑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当日可能出现交易价格较大幅波动的情形。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