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收到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3—04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9月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抄送本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该等决定书,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三星堆”)、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协宏”)以及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侵犯“峨眉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该等三家公司分别做出了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临2013-040号公告)
2013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 (2013)成行初字第87号、97号《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广汉三星堆、成都协宏分别起诉省工商局的《行政起诉状》,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中院(2013)成行初字第87号、97号《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成都中院受理的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省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我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特通知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中院行政审判庭递交相关材料;并就举证期限和要求事项进行了通知。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广汉三星堆起诉省工商局《行政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广汉三星堆
被告:省工商局
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川工商处【2013】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
2、成都协宏起诉省工商局《行政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成都协宏
被告:省工商局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川工商处【2013】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4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初字第87号、第97号《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
广汉三星堆、成都协宏分别起诉省工商局的《行政起诉状》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3—04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借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管理人在重整期间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签署了《借款协议》,海亮金属将提供最高额为2亿元的借款专项用于公司新项目建设(详见公司临2012-016公告)。
根据公司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向海亮金属提出了借款申请。2013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海亮金属拨付的借款2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海亮金属借款5500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