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3-25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我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为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部(以下简称“邯陶集团”)向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借款提供本金不超过2005万元的2年期连带责任担保,后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邯郸分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2006年6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邯陶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我公司及邯郸市陶瓷集团花纸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纸装潢公司”)因为邯陶集团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而被列为共同被告。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2005万元。(详见我公司于2002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增加独立董事议案等》公告,后续进展情况详见每年度披露的年度报告)
2013年10月15日,我公司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邯陶集团银行存款280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继续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200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花纸装潢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受理了此案,案号为(2006)冀民二初字第00017号。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与中国银行邯郸分行签订了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自2003年3月18日起至2004年3月18日止邯陶集团与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不超过2005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主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2003年3月24日至2004年3月18日间,邯陶集团共向中行邯郸分行借款2805万元,2004年6月25日,中行邯郸分行将对邯陶集团280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
借款期限届满后,邯陶集团未向信达公司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2006年6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邯陶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我公司及邯郸市陶瓷集团花纸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纸装潢公司”)因为邯陶集团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而被列为共同被告。
信达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邯陶集团依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判令我公司及花纸装潢公司对保证范围内的本金及利息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判决情况
2006年6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令邯陶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我公司应对担保的本金2005万元和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花纸装潢公司应对担保的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公司和花纸装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陶集团追偿。案件受理费82595元,由被告进出口部负担(其中,由我公司连带负担59753元,由花纸装潢公司连带负担23842元)。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为邯陶集团提供的担保属于公司长期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的解决,2012年5月28日,我公司收到《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路联董事长回函的复函》后,于2012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同意公司在邯郸资产处置及开发的公告》,公告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此诉讼案件为邯陶集团与本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一部分,本公司将督促政府专项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加速这一问题的解决,因此,此项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其后利润预计无影响。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