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唐真龙 ○编辑 于勇
中信信托发行国内首只土地流转信托,试图通过信托创新的方式突破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瓶颈,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昨日详解首只土地流转信托的运作模式。
中信信托业务负责人吴超杰介绍,此次发行成立的“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期限是12年,首期涉及流转土地5400亩,远期规划是25000亩。流转后土地拟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由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服务商提供服务。园区规划为五大板块,涉及二十多个子项目。
从产品结构来看,该信托计划是一款结构化的混合型信托产品。信托计划中既有财产权又有信托资金。其中财产权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目前首期成立的信托计划即财产信托部分。在这部分信托计划中,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对分散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归集之后委托给中信信托经营管理,中信信托与其合作方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整理、出租、运作,实现土地的增值。
在后期运营的过程中,还将分别成立两类资金信托计划。其中一类用于流转土地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和农业设施的建设以及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另一类资金则用于解决财产权地租的支付以及土地整理方面资金一定时期出现的流动性支付问题。
对于外界关心的农户收益和权益问题,中信信托副总张继胜介绍,农户的收益将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基本地租收入,这部分收入是稳定的,其标准按照1亩地每年1000斤国标三等小麦的价格界定。其次,在土地整理之后,农民还可以享受到土地增值净收益的70%,这部分是一个浮动收益。而信托公司及其合作方的收益也来自于这部分收益。除此之外,农民收入还有很重要的一块就是身份转变之后的打工收入。
“信托的介入可以起到多方面作用。”张继胜表示。他认为,信托介入农村土地流转至少可以再五个方面起到作用。首先,信托机构本身具有法律赋予的合理作用,信托制度的发挥可以有效地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其次,信托机构的介入可以及时导入金融元素,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更加具有资本属性,实现市场化有效的增值。第三,信托是一个中介机构,它的介入可以起到较好的制衡和监督,保护相关方的利益。第四,信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可以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以更优秀的市场视角来导入产业因素,规避了现在存在的产业局限性。最后,金融机构的介入,可以实现一个均衡定价机制。张继胜表示,根据他们的前期调研,目前土地流转定价机制不均衡,很多矛盾都是由此产生,而信托机构的介入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
据了解,除了安徽之外,目前中信信托的业务团队正在全国多个省份就土地流转信托进行调研、论证。对于目前这一模式是否具有可复制性,张继胜表示,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但他认为,基本的框架是可以复制的。“各地的情况不同,土地的状况不同,各地的自然环境和土地土壤都不同。我们若干个团队没有拘泥于这一种形式,在所有权、承包权、农地性质不变的前提,各种形式都可以探讨和尝试。”张继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