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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处分的公告
    2013-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6月20日,振兴集团、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和史跃武(振兴生化的董事长)签署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用振兴生化控股子公司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电业”)的部分固定资产5.34亿元(其中,建筑物评估价值约2.35亿元,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约2.99亿元)为振兴集团子公司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振兴生化关联人,以下简称“山西振兴集团”)在中国银行运城分行的借款进行担保,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

      2006年6月29日,振兴电业与中国银行运城分行签订了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振兴电业5.34亿元的固定资产为山西振兴集团与中行运城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上述为振兴生化关联人签订担保合同以及主要资产被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振兴生化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2年5月,因山西振兴集团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山西振兴集团以及四位担保人振兴电业、振兴集团、史跃武和山西振兴集团铝业公司,诉讼金额约6.86亿元,涉及振兴电业的诉讼请求是,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对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但振兴生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4日发布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称是因振兴集团未及时向其转交相关诉讼材料,导致其未能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振兴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第4.1.3条、第4.2.3条的规定。振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史珉志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振兴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史珉志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