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证券代码:600027 公告编码:2013-026
上市公司名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A股股票简称:华电国际
A股股票代码:600027
H股股票简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
H股股票代码:0107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签署日期:2013年10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拥有权益的股权变动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电国际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等审批机关的核准。
6、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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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云公民
注册资本:147.9241亿元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000037772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1093107X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71093107X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的建设与监理;电力及相关技术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电力设备制造与检修;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83566890
传真:(010)83566223
中国华电是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计基础[2002]2704号文)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19号文),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进行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机构,是一家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截至目前,发行人与中国华电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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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为44.1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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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中国华电目前共持有6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其简要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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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中国华电以现金认购华电国际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目的系为控股股东长期看好华电国际的发展,通过增强华电国际的资金实力支持其运营、投资,未来进一步分享华电国际经营成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的计划。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批准程序。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华电合计持有发行人44.19%的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根据华电国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中国华电拟出资不超过35.88亿元,以3.12元/股的价格,认购全部115,000万股华电国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国华电将合计持有发行人约51.72%股权。
二、《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和中国华电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中国华电同意依本协议规定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且发行人愿意依本协议规定向中国华电发行股票。协议内容摘要如下:
1.本次发行的定义
本次发行指华电国际拟按本协议第二章所述条款向中国华电发行A股股份的交易。
2. 认购标的、认购数量和认购款项
中国华电拟认购华电国际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一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认购数量为十一亿五千万(1,150,000,000)股,认购款项合计人民币叁拾伍亿捌仟捌佰万元(¥3,588,000,000)。
3. 认购价格及定价方式
每股认购价格为3.1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在上交所上市的华电国际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2.91元/股)。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进行任何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每股认购价格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 锁定期
中国华电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七十二(72)个月内不得转让。
5. 认购方式
中国华电以现金方式认购。
6.支付方式
在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人正式开始发行股票时,中国华电应按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但应提前通知中国华电)一次性将认购款项先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7.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本协议第三章中协议双方所做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应自协议签署日起生效。
除第三章外,本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较晚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1)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
(2)发行人股东已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本次发行。
(3)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本协议、本次发行及中国华电就本次发行在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引起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4)本次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同意、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本次发行已经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中国华电就本次发行在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下引起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的核准。
8.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1)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而导致对方蒙受损失,或(2)因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或全部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损失,该方应给对方足额赔偿。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华电国际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等审批机关的核准。
四、本次拟认购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的情况、本次股份认购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它安排
根据中国华电和华电国际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国华电认购的股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72个月内不得转让。除前述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认购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的其他情况,本次股份认购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或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的其它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电国际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报告书披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重大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发行人向中国华电进行股权、资产的转让,相关交易包括:2011年11月,发行人向中国华电子公司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华电朔州热电有限公司100%的权益。
2、中国华电向发行人提供商品及劳务,以及发行人向中国华电提供商品及劳务,相关交易包括:发行人向中国华电采购煤炭、工程设备、系统和产品,或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和服务,以及中国华电向发行人提供煤炭采购服务、技术服务、检修服务、金融代理服务、产权交易中介服务、CDM注册服务及指标服务等。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系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并参考同类交易的现行市场价格后确定。
3、中国华电下属公司中国华电财务公司向发行人提供存款、借款、结算等若干金融服务。相关协议内容和条款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发行人商业利益。
4、中国华电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还包括:2012年6月,中国华电以人民币1.87亿元参与发行人2012年A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人60,000,000股A股股票;发行人持续租赁中国华电下属房地产公司华电大厦若干物业;以及中国华电或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共同开展对外投资等。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电国际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除中国华电向发行人提供商品及劳务、发行人向中国华电提供商品及劳务、中国华电财务公司向发行人提供若干金融服务等日常性交易外,中国华电与华电国际暂无明确的重大交易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中国华电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华电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国华电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华电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国华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国华电与华电国际2013年10月16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其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要文件。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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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华电 | 指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发行人、华电国际 | 指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指 | 发行人拟按人民币3.12元/股的价格向中国华电发行115,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发行人拟向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开发行115,000万A股股票预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华电国际股权由44.19%上升到51.72%的行为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华电国际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协议、本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发行人和中国华电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认购协议》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云公民 | 男 |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 中国 | 北京 | 否 |
李庆奎 | 男 | 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程念高 | 男 |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 中国 | 北京 | 否 |
任书辉 | 男 |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 中国 | 北京 | 否 |
辛保安 | 男 |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 中国 | 北京 | 否 |
邓建玲 | 男 |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 中国 | 北京 | 否 |
陈建华 | 男 | 党组成员、华电国际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否 |
王怀书 | 男 | 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 中国 | 北京 | 否 |
蒋亮平 | 男 | 党组纪检组组长、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 中国 | 北京 | 否 |
序号 | 全称 | 上市地点 | 代码 | 持有股份比例 |
1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香港 | 600027.SH/ 01071.HK | 合计持有44.19% |
2 |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 600726.SH | 合计持有44.80% |
3 |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 | 002039.SZ | 合计持有25.78% |
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 600268.SH | 合计持有51.09% |
5 |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 600396.SH | 合计持有29.80% |
6 |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香港 | 00816.HK | 合计持有69.23%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济南市 |
股票简称 | 华电国际 | 股票代码 | 60002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3,256,923,853股(直接与间接持股合计) 持股比例: 44.19%(直接与间接持股合计)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150,000,000股 (直接与间接持股合计) 变动比例: +7.53%(直接与间接持股合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以下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