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284 股票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3-055
债券代码:122097 债券简称:11浦路桥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发行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期间利息。根据《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1浦路桥
3. 债券代码:122097
4. 债券期限:5年,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6.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90%
7.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3年跟踪评级维持不变
8.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9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9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10月23日
2. 除息日:2013年10月24日
3. 付息日:2013年10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本公司将会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工作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网点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 请截止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浦路桥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开户银行:建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户号码: 31001520313050033157
账户名称: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58206677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4楼
邮政编码:200120
2、 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浦路桥”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 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4楼
联系人:易晖、胡炯
电话:021-58206677
(二)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电话:021-38676666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附表
“11浦路桥”付息事宜之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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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 (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别(地区)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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