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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0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均不对基金的收益或本金安全做出保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本基金双利A份额表现为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到期出现损失情况下,双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双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双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双利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份额分级:指每一运作周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双利A和双利B

      22、双利A:指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23、双利B:指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双利B享有,亏损以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利B首先承担;双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不上市交易,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一次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对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2013年3月1日的月度对日为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日等,年度对日为2014年的3月1日、2015年的3月1日等,以此类推

      38、运作周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每一运作周年内,指双利A的单个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利A及双利B(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双利A、双利B的强制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董事,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5月起转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4月至今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陶乐斯(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Pionner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独立副董事长、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B Flexible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权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交通银行行长、党委(组)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谷若鸿(Laurent Couraudon)先生,监事,法国籍,斯特拉斯堡的罗伯特舒曼大学的国际贸易硕士学位。历任法国外贸银行莫斯科分行董事及企业金融部主管、法国巴黎银行俄罗斯分行商务拓展主管及法国巴黎银行莫斯科分行首席执行官兼俄罗斯地区总裁等职。2011年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中国区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高勇前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宁波进出口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上海科源医学高科技实业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核算部副总监。2008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2012年9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2006年3月至9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08年6月至2011年2月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位健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5年3月至2010年5月任银河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3月至2008年4月担任银河银富货币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担任银河银富货币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英大证券投资副总监。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浙金信托投资总监。2012年12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起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3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位健先生,简历如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戴德舜,投资总监;蒋征,投资副总监;邵佳民,投资副总监;丁俊,研究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开放式311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陈瑞瑞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每一运作周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利A份额和双利B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

      双利A、双利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利A与双利B的份额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不含认购利息折份额部分),本基金可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在双利A的单独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双利A 的单独开放日,如果双利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双利A、双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双利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利A、双利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基金的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见例1)。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见例2)。

      例1: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5月16日(周四),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2014年5月16日(周五)、2015年5月16日(周六)。假设2014年5月16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假设2015年5月16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5月15日(周五),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确定,以此类推。

      例2: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9日(周三),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二个年份、次三个年份、次四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周四)、2014年2月28日(周五)、2015年2月28日(周六)和2016年2月29日(周一)。假设2013年2月28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假设2014年2月28日为工作日,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假设2015年2月28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2月27日(周五),则第三个运作周年为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假设2016年2月29日为工作日,则第四个运作周年为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四、双利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设定,并在开放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利差

      其中,计算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或双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双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至双利A下一开放日适用的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在下一个运作周年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年适用的双利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利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双利A的开放日

      双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见例3)。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见例4)。双利A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时,开放日与双利B相同。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双利A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亦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3: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5月16日(周四),则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次6个月和次12个月的对日分别为2013年11月16日(周六)和2014年5月16日(周五)。假设2013年11月16日(周六)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11月15日(周五),则第一个开放日为2013年11月15日;假设2014年5月16日(周五)为工作日,则第二个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5月16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

      例4: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5月31日(周五),则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次6个月的对日分别为2013年11月30日(周六)。假设上述日期为非工作日,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第一个开放日为2013年11月29日。

      3、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日(具体日期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双利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双利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双利B享有,亏损以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利B首先承担。

      2、双利B的开放日

      双利B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对日,即每一运作周年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双利B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亦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3、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具体日期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利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双利A和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利A和双利B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双利A 和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每一运作周年内,在双利A和双利B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利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每一运作周年内,假设T日为双利A的某一开放日,设 ■为自双利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双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双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双利B的份额余额,■为T日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T日全部双利A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为T日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 日双利B的份额余额,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0,则■=0。

      双利A、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双利A和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下转B15版)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