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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13-049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8月27日,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控股子公司实施“砷化镓单晶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 暨变更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砷化镓单晶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并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683万元设立控股子公司云南鑫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负责实施“砷化镓单晶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

      2013年9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鑫耀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核准名称,以下简称“鑫耀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了由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3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控股子公司云南鑫耀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议案》,同意在控股子公司鑫耀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昆明护国支行,账号:531078157018170133877),并将用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鑫耀公司的6,683万元超募资金存放于该账户。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9日、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控股子公司实施“砷化镓单晶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 暨变更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公告》、《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10月1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鑫耀公司(下称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昆明护国支行(下称“乙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1078157018170133877,截止 2013年9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683万元。该专户中的资金仅用于甲方砷化镓单晶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中哲、王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1,000万元)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8日